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永芹 页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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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 2001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的资助下,我们承担了山东省法学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教学改革项目。该项目力图通过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同时,突出强调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堂教学及课外教学密切联系司法实际。例如,我们不仅将毕业实习安排为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全面掌握司法实际的运作程序,而且经常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到校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开设了“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认知感。但是,我们认为,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学生一个经常性的案例教学的手头资料,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进行案例教学,抓好教材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工作。现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这些案例教材大量只是单纯的案例分析,在体例上是“一案一题”,还缺乏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学理论。为此,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写了这套全新的法学案例教材,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 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接受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适用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票据法总论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的特征 第二章 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内容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票据代理 第一节 票据代理的有效要件 第二节 票据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第五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对票据伪造的抗辩 第二节 对票据变造的抗辩 第三节 无对价产生的票据抗辩 第四节 票据更改而产生的抗辩 第五节 票据抗辩限制 第六章 票据基础关系 第一节 票据原因关系 第二节 票据资金预约关系 第三节 票据预约关系 第七章 票据时效 第八章 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九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第二编 票据法分论 第十章 出票 第一节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第二节 出票任意记载事项 第十一章 票据背书 第一节 背书的种类 第二节 票据转让背书 第三节 非转让背书 第四节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第十二章 承兑 第一节 承兑提示规则 第二节 承兑规则 第三节 承兑的效力 第十三章 票据保证 第一节 票据保证当事人 第二节 票据保证的种类 第三节 票据保证记载事项 第四节 票据保证的效力 第十四章 付款 第一节 付款提示的规则 第二节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第三节 付款的效力 第十五章 票据追索 第一节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第三节 再追索权 第十六章 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空头支票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空白支票的法律问题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思考方向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1)继父或继母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双方关系的性质不同,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收养法》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李小明由继母陆女抚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律规定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收养关系的条件和双方关系的地位加以确定。 (三)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收养法》第14条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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