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6 出版社:北大 作者:肖蔚云 页数: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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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们参考了一九八0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至五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了二十多年来的新资料,编成此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和有关文件;第二部分为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实施宪法的条例、决定、通知、批复和案例;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和有关文件;第四部分为外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书籍目录
(上册)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和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 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0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推迟寓言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1年)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49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织通则(1951年) …… (下册) 第二部分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宪法的条例、决定、通知、批复和案例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和有关文件 第四部分 外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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