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黎军 页数:191
内容概要
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趣和发展在我国已势在必然,它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涉及了许多法律领域,既对这些学科领域的研究进行了丰富,也提出了挑战。本书首次从行政法的视角较系统地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行业组织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着重探讨和分析了行来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书通过对行业组织分别政府及社会成员 之间形成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它们在不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分析探讨,从而明确行业组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既代表或协助政府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以维持公共秩序,又作为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表对政府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本书的研究拓展了行政法学的领域,使之在内容上更丰富,并对相关行政法学范畴进行了重新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第一章是对行业组织产生的理论背景以及中西方国家行业组织特点及成因的研究。首先,从对政府失灵与市场失娄理论,以及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来组织的兴起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演变的一种必然体现。其次,描述了中西方国家行业组织的特点并分析了形成这些特征的各种因素,其中特别涉及到我国行业组织的几个发燕尾服阶段,也指出了我国行业组织在今后发展中应选择的模式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是对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随着公共行政概念的发展,行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也逐渐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而公共行政概念发展的前提是行政分权的兴起,其必然结果则是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因此,本章对行政分权及行政主体多元化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从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作用和双重身份入手,对行政法应如何对行业组织进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三章是对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既有相互支持协作又相到监督制约的关系。本章首先分析了政府对行业组织进行培育和支持的原因及具体体现。其次探讨了政府对行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及主要方式。最后也分析了行业组织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和具体途径。 第四章是对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研究。在对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同法律性质的多种关系进行一般分析基础上,重点研究了行业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时的权力来源以及权力种类。其次,对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治规章这一管理方式进行了详细剖析。最后,研究了行业组织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追究其责任的方式,其中着重分析的两个问题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行业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
书籍目录
导论:社会中介组织 一、社会中介组织引起的行政法问题 二、本书的研究意义 三、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 四、本书的研究对象:行业组织 五、本书的创新及研究框架第一章 行业组织产业的理论背景及对中西方行业组织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行业组织产生的理论背景分析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二、国家与社会理论 第二节 对中西方行业组织的比较研究 一、西方国家的行业组织 二、中国的行业组织第二章 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 公共行政及其发展 一、行政及其分类 二、公共行政及其分类 三、治理理论的兴起与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 四、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公共行政 第二节 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一、行政权的发展 二、行政分权 三、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第三节 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的中介作用和双重身份 一、行政法的平衡机制 二、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的双重地位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对行业里进行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规范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规范行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章 行业组织与政府间关系的研究 第一节 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培育与支持 一、我国政府对行业组织进行培育和支持的原因 二、政府对行业组织进行培育和支持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管理 一、政府对行业组织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二、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立法调控 三、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具体行政管理 第三节 行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制约 一、从内部制约到外部制约 二、我国行业组织缺乏对政府制约功能的原因 三、行业组织通过参与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制约 四、行业组织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制约第四章 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间关系的研究 第一节 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间关系的一般分析 一、服务关系 二、利益代表关系 三、对成员的管理关系 第二节 行业组织管理权力的来源和种类 一、行业组织管理权力的来源 二、行业组织权力种类分析 第三节 具体分析:行业自治规章 一、行业自治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二、行业组织制定自治规章的权力来源 三、行业自治规章的效力 第四节 行业组织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规定行业组织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三、行业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四、本书的研究对象:行业组织 (一)选题原因 本书避免从宏观角度研究所有社会中介组织,而只选取其中的一种一行业组织为代表来进行分析和论述,有如下几个原因: 其一,如上文所述,社会中介组织的范围难以明确,并且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而很难从宏观上进行统一研究。 其二,社会中介组织的形式多样、种类各异,难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予以论述。这类组织的复杂性正如英国学者胡德所说:这类单位之间的“不同的情况,不是像这个人的头和那个人的头的差别,而是像蚂蚁的头和大象的头的差别。”因此,为了研究与论证的方便,只能选取其中的一种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其三,行业组织在我国是发展最快、最具代表性的一类社会中介组织。因而对这一对象进行研究具有典型意义,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反映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概貌。如从数量上看,“截至1997年底,经民政部登记的全国各工业部门(包括部、委、局、总会、总公司)所主管的一级(全国性)社团组织有406家,除去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管理性质的协会外,属行业协会性质的有208家”。从功能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将一些行业性的公共管理事务交给行业组织来完成,如行业规划、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技术性管理职能。 (二)“行业组织”的界定 在进行具体论述之前,首先应对本书的研究对象——行业组织——予以界定。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笔者所作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研究和论述的便宜起见,即为了理论研究的需要而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现实进行了为我所用的裁减与抽象。
后记
本书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选择从行政法角度来研究行业组织的诸多问题,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毋庸讳言,这一课题的复杂性与原创性也曾多次使我望而却步,几度想放弃。但基于对该课题重大意义的认识,同时也由于老师和同学们的鼓励与支持,最终我还是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开始了对这一陌生领域的“拓荒”。尽管自选题开始,就已对写作过程的艰难困苦有所预料,但从收集资料到形成观点直至付诸文字的整个过程仍使我对学问之途的困惑乃至痛苦感触非浅。 当论文终于问世时,我一面为能暂离写作过程的紧张痛苦而稍为舒心,另一面却也为文章的浅薄幼稚而倍感困扰。写作本文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我来说,这又确是力难堪任的。由于资料的缺乏,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以及本人学识和笔力的有限,本文的研究不仅无法全面解决行业组织与行政法的相关问题,而且就文章已涉及的内容来看,也仅是一种初步的、一家之言的分析与探讨。如果本文能作为“引玉之砖”引起行政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重视与探讨,也就算达到写作的目的了。本文的构架与撰写过程凝聚了许多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支持与帮助。首先,我要感谢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和姜明安教授,三年来,他们在百忙之中对我的教诲和培养使我受益非浅,在论文的选题和构思及写作过程中他们也一直给予了极其重要的关注与帮助。我还要感谢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和袁曙宏教授,他们的精心指点和引导对本文的最终定稿大有裨益。另外,导师组的孙琬钟教授、郭道晖教授、皮纯协教授、方世荣教授也给予了极大的启发和点拨。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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