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担保法(上下)

出版时间:1995-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美欢  页数:812  字数: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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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此书初出英文版,定稿于1992年。由于前出版合同所限,未能将两年来的判例收集于此简体版。虽然如此,但因为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未变,此书仍可算是合时。  此书的中文版先于1993年出繁体版。为了在大陆出版,特别请求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吴志攀副教授和李鸣副教授各审阅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又请王小能副教授审阅了全书,他们对提高此书的可读性提出了宝贵意见。笔者遂将若干术语的翻译尽可能改为适应国内,主要是适应大陆读者的习惯,再将文字整理一次,使其校为通俗。在此谨向吴教授、李教授和王教授表示谢意。  笔者遵循的翻译准则及引文和注释的处理方法,都在拙作《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版)中交代过,此处不再赘述。  承蒙张晓秦副社长、冯益娜女士的支持,此书可以在大陆出版,笔者得偿所愿。在此谨向张晓秦先生、冯益娜女士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其它同事致谢。

内容概要

人们往往说信贷是商业的生命力所在。虽然近期的事件再次显示担保不能代替信贷分析,但无可否认的是,担保确实令信贷流通得更通畅。本书研究两大类信贷担保:对人的、动产的。“信贷”是指以不同形式提供的任何财务协助,例如,垫款、递延买价、出具保证。本书第一编研究对人的担保,就是说有人答应请偿由提供的信贷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提供信贷的人在债务拖欠时可以向他追讨。第二至六编研究以协议产生的动产担保物权,就是有人提供动产来担保由提供的信贷产生的债务得以清偿。香港大部分信贷由土地担保,但因为篇幅所限,亦因为香港政府正拟改革土地法,所以本书不研究以土地作担保。

作者简介

  何美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比较法学学历背景:圣心学院文学学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文学硕士,多伦多大学法律博士,剑桥大学法学硕士。学术成果:著有《交易所的所有权归属与治理:非互助化》、《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香港合同法》等多部专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任职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书籍目录

上册 简体版序 序 鸣谢 第一编 对人的保证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补偿合同   第四章 备用信用证及履行保证   第五章 本票   第六章 反面承诺 第二编至第六编 引言 第二编 动产担保物权的形式   第七章 传统的动产担保物权   第八章 以所有权作担保   第九章 从属债务   第十章 抵销权 第三编 义务人的类别   第十一章 自然人   第十二章 公司 第四编 担保物的类别   第十三章 整个事业(浮动债务负担)   第十四章 诉讼物——I   第十五章 诉讼物——II下册   第十六章 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文件及资料——I   第十七章 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文件及资料——II   第十八章 纺织品配额 第五编 保证的强制执行   第十九章 印花税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 第六编 完善的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应   第二十一章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第二十二章 先后次序   第二十三章 法律冲突   个案判例表   条例表(汉英对照)   条例表(英汉对照)   缩写   词汇(汉英对照)   词汇(汉英对照)   法官、学者婚氏   法官、学者姓氏   词条索引

章节摘录

  4.1.1.4 信用证的类别  《统一惯例》明文确认两类信用证:可撤回的与不可撤回的。因此,任何信用证都应该清晰地显示它属可撤回的还是不可撤回的。在没有显示的情况下,信用证被视为可撤回的。可撤回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银行在未通知受益人之前修改或者取消,但中介银行受到保障。明显地,可撤回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因此不常用。本章 讨论的都是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文内另有表示者除外。  信用证有时称为确认信用证与未确认信用证。确认信用证是由中介银行应开证银行的要求确认的信用证,受益人得到两个承诺,分别由两家银行作出。未确认信用证应该只是指没有中介银行附加确认的信用证,应该与可撤回与否没有关系。但是,未确认信用证似乎曾经被当为不但未确认,更是可撤回的信用证,“未确认”这个形容词可能用来表示“可撤回”。因此,收到未确认信用证的受益人应该在证中寻找这一句:“此信用证不可由开证银行撤回,但我们未经指示予以确认,所以此证不牵涉我们的任何承诺。”这样的条款清晰地显示,虽然信用证不为通知银行所确认,但不得为开证银行所撤回。  信用证可以按受益人可以取得款项的方式分类。任何信用证都必须清晰地显示其怎样使用:见单付款、延迟付款、承兑票据、议付票据。付款银行或承兑银行的名称必须在信用证中列出。议付银行的名称可以在信用证中列出。在信用证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的情况下,任何银行都可担任议付银行。  在信用证是见单付款的情况下,付款银行有权凭单付款。在信用证是延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银行有权在将来按信用证的条款付款,但是,它必须交出文件。在信用证规定承兑票据的情况下,承兑银行有权承兑受益人签发的以承兑银行为受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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