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守芬 等编写 页数:152 字数:217000
内容概要
《2013法律硕士联考考前最后5套题》是在第8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版保留了对考试具有参考意义的原有试题,对不符合考试大纲或已显陈旧的试题进行了更改或替换。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大纲新增的知识点或者可能出题的重要知识点,因而修订后,试题针对性更强,相信会对考生有所帮助。
书籍目录
专业基础课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一)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二)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三)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四)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五)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综合课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一)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二)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三)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四)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五)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附录2013年大纲变化解读及自测
章节摘录
【新增知识点解析】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新大纲第十八章第二节所属罪名) (1)概念。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工作、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社会公共秩序。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明知不是危险物质,却使人误以为是危险物质并加以投放。其次,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引起公众严重恐慌,或者使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等秩序陷入严重混乱。上述两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并且希望虚假危险物质被投放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新大纲第十八章第二节所属罪名) (1)概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蚱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工作、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社会公共秩序。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所谓恐怖信息,是指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其次,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上述两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行为人因不明真相,误传某个虚假恐怖信息,经查证确无故意罪过存在,不应以犯罪论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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