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克劳斯·罗克辛 页数:287 字数: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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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收录了刑法总论部分100个特别重要的判决,并附有我对它们的注解;分论卷将随后出版。本书的正当性在于,这些判决或者因为它们的重要意义,或者因为它们的争议性,或者因为它们的现实性,或者因为它们的教学价值,而一再成为各种闭卷考试和口试的对象,以至于一个明智的大学生、法律见习人员或者博士生都应该对它们有所了解。 手头不总是有全部的判例汇编和杂志的学习者,也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将这本关于值得了解的判例的“常备书”作为工具书使用;原始出处在本书中都已经标出,因而可以据此进行引用。此外,连同我的注解一起,这本判例读物也以案例为导向对刑法总论中具有重要实务价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1998年1月26日的《第六次刑法改革法》自1998年4月1日起就生效了,虽然主要与分论部分有关,但在本书中也得到了充分考虑。 通过我的被分为设问与解题以便于温习的评注,我还追求另外三个目的。第一,我以通常可理解的方式总结了每个判决的核心观点,以确保它们不会被误解且易于记忆。第二,在注解中我也会涉及判例的发展和类似的判决,如果为了信息的完整性和深入考察的目的,这是必要的。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我尽量用很小的篇幅向读者呈现针对每个判决的赞同与反对意见,并给出我自己的态度。如果我对判例或者具体的学术观点提出了批评,那并不是因为我对此一定有着更好的认识,而是由于我希望藉此向读者提供对判例中的问题进行独立分析的思维素材。因为对于考试成绩的评估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地死记硬背判决或者“理论”,而是运用谨慎权衡的论据阐述自己对谈论中的法律问题之看法的能力。 为了将本书的篇幅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我在文献介绍部分有所节略,每个年轻的法律研究者都知道,对此人们可以在哪些注释书和教科书中查阅。如果对可能的感兴趣者而言,我自己的教科书、论文或者针对具体判决的注解有助于对我的观点进行继续研究,我便予以列明。而且我还引用了所有我认为重要的、特别讨论了正在处理中的判决的论文和评注。通过此一方式,倘若读者想要继续研究该问题,就可以很快地了解全部的讨论状况。 ……
内容概要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收录了德国最高审级法院刑法总论部分的一百个重要判例,除个别出自德国原帝国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外,其余皆源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庭。因此,《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集中了20世纪下半叶德国刑法总论判例中的精华部分。书中全部判例按照刑法总论的体系进行编排,每个判例背后,都附有罗克辛教授的若干设问和解题,从而以案例为导向,对刑法总论中具有重要实务价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
作者简介
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生于德国汉堡,1957年于汉堡大学亨克尔教授门下获博士学位(论文:《开放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义务要素》);1962年取得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授资格(论文:《正犯和犯罪行为支配》);之后先后于哥廷根大学和慕尼黑大学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律通论教授、系主任、整体刑法学研究所主任等职,至1999年退休。截至2012年,共获得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韩国等12国高校授予的19个名誉博士学位。
何庆仁,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蔡桂生,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书籍目录
第1章 作为犯中构成要件理论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因果关系和归属、过失
判例一 (集中营案(KZ-Fall))
判例二 (红灯案(Rotlicht-Fall))
判例三 (海洛因注射器案(Heroinspritzen-Fall))
判例四 (赛车者案(Wettfahrer-Fall))
判例五 (自杀案(Selbstmord-Fall))
判例六 (货车案(Lastwagen-Fall))
第二节 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之区分
判例七 (皮带案(Lederriemen-Fall))
判例八 (艾滋病案(AIDS-Fall))
第三节 故意的偏离
判例九 (撞人案(Anfahr-Fall))
判例十 (逮捕令案(Fangbrief-Fall))
判例十一 (追捕者案(Verfolger-Fall))
判例十二 (农场继承人案(Hoferben-Fa11))
判例十三 (杀戮欲案(Blutrausch-Fall))
判例十四 (化粪池案(Jauchegrube-Fall))
第2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判例十五 (女罪人案(Stinderin-Fall))
判例十六 (上衣口袋案(Brusttaschen-Fall))
判例十七 (起重器案(Wagenheber-Fall))
判例十八 (芬兰刀案(Finnendolch-Fall))
判例十九 (拳击手案(Boxer-Fall))
判例二十 (杨巴案(J amba-Fall))
判例二十一 (夫妇吵架案(Ehestreit-Fall))
判例二十二 (枪砸案(Pistolenschlag-Fall))
第二节 正当化的紧急避险
判例二十三 (精神病人屠杀案(Fall der Massentotung von Geisteskranken))
判例二十四 (音乐巡演案(Konzertreise-Fall))
判例二十五 (魔鬼案(Damonen-Fall))
判例二十六 (望风者案(Spanner-Fall)
判例二十七 (限制接触案(Kontaktsperre-Fall))
第三节 承诺和推定承诺
判例二十八 (拳击太阳穴案(Schlafenhieb-Fall))
判例二十九 (牙医案(Zahnarzt-Fall))
判例三十 (肌瘤案(Myom-Fall))
判例三十一 (医院实习生案(Famulus-Fall))
判例三十二 (隔离案(Quarantane-Fall))
判例三十三 (中断治疗案(Behandlungsabbruchs-Fall))
判例三十四 (绝育案(Sterilisations-Fall))
第3章 罪责
第一节 归属能力
判例三十五 (土豆削皮器案(Kartoffelschaler-Fall))
判例三十六 (过境检查案(Grenzubergangs-Fall))
第二节 禁止错误
判例三十七 (公民表决案(Volksbefragungs-Fall))
判例三十八 (汽油票案(Benzinmarken-Fall))
判例三十九 (学徒案(Zoglings-Fall))
第三节 免除罪责的事由
判例四十 (虚假宣誓案(Meineid-Fall))
判例四十一 (妓院案(Bordell-Fall))
判例四十二 (输血案(Bluttransfusions-Fall))
判例四十三 (癖马案(Leinenfanger-Fall))
判例四十四 (虐待儿童案(KindesmiBbrauchs-Fall))
第4章 力图和参加的预备
判例四十五 (脱逃案(Ausbruchs-Fall))
判例四十六 (胡椒袋案(Pfeffertuten-Fall))
……
第5章 正犯与参与
第6章 不作为犯
第7章 竞合
判决索引
关键词索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在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着相当多数量的事件流程,事实审法官无法清楚地查明它们的原因关系。只有在事实审法官确信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上的结果之间有原因关系时,他才允许判决被告人有罪;在存有疑问的案件中则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如果只是存在着纯粹观念上的可能性,即行为人遵守义务地行为时,也可能发生同样的结果,则并不能马上同意存有上述对法秩序有重要影响的真正疑问。原因关系不需要——如同行为人的责任一样——确定至排除最遥远的相反可能性的程度。因为对于法官的确信而言,只需要达致人类的认识能力上可及的确定性即可,而不需要在观念上无可辩驳的确定性…… ……为了作出判决,事实审法官必须对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关系,进而对其责任形成确信,但该确信不能违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并不是要以以下方式限制法官的行为,即只有在根据人类的判断力,即使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同样的结果也确定无疑会发生时,才允许否定刑法上的责任。 如果采取如此严格的立场,那将会导致法官甚至在存有显著的、以确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疑问时,也必须不利于被告人地肯定其行为的原因关系,只要没有提出缺乏原因关系的确定无疑的证据。几乎没有——在相反的案例中也是如此——“绝对的”,即思维规律上无法反驳的确定性来说明,是否即使遵守交通规则地行为,同样的结果也会发生…… ……当然,被告人的驾驶方式在机械的、自然科学的意义上仍然不失为骑自行车者死亡的一项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隐藏在被告人过于近距离地超车的行为中的交通法规违反性,在刑法上是引起《刑法典》第222条之杀人构成要件的原因。为了回答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受责任原则支配的刑法不满足于一定事件的纯粹自然科学的联系。毋宁说对于评价人类行为的思考方式而言,重要的是,在法律上的评价标准看来,条件对于结果是否是重要的。对此决定性的是,如果行为人法律上无责地行为,事件将如何发生。倘若同样的结果也会发生,或者有重要的事实致使法官确信,不能排除同样的结果也会发生,那么被告人所设定的条件关系对于结果的评价而言就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在本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关系是不允许被同意的…… ……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是对我们教科书的理想补充。只有熟悉了判例中的经典,才能真正最好地为考试做准备(Die ideale Erganzung zu unseren Lehrbuchern. Nur wer die Klassiker der Rechtsprechung kennt, ist wirklich optimal auf das Examen vorbereitet)! ——德国C.H.贝克出版社,《法学学业·专业文献·考试知识》,2003年夏季学期,第38页(Verlag C H.Beck,Studium Jura,Fachliteratur,Prufungswissen,Sommersemester 2003.S 38) 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一书,共收入了具有重要性、争议性和现实性的一百个判例,按照刑法总论体系予以编排,为读者了解德国刑事判例提供了一张路线图。对于学习德国刑法总论来说,这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教学参考书。 ——陈兴良
编辑推荐
克劳斯·罗克辛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收录了德国最高法院关于刑法总论部分的100个特别重要的判决。针对这些判决我均附加了注解性的设问和解题。该书原是专门给德国学生准备的。但是,它也可以对中国法律学者有所助益。因为借助该书可以对德国判例所处理的问题有个总体印象,同时,该书针对刑法中的复杂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由于我在附加内容中也阐述了德国文献中的不同观点,并对有的判决进行了批判,因而倘若读者想知道刑法总论学说在法庭的司法实践中都有哪些问题,本书算是个简要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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