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知识转型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页数:656  字数:6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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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法学要想成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就必须采取一种反思的态度,回归历史。学术史的研究不是为了将我们的目光吸引到过去,而是要使我们面对将来。我国的刑法学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知识转型,只有完成这一转型,我国刑法学才能在一个新的起点向前发展,才能在一个新的平台向上提升。刑法关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甚至国家与民族的命运。国家兴,则刑法兴
国家亡则刑法亡。因此,刑法的兴亡刑法学的兴亡,是与国家兴亡、民族兴亡密切相关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的学术史是我们国家与民族的历史的一个缩影。只有在这个高度,我们才能获得某种历史感,并将这种历史感注入刑法学的学术史。陈兴良编著的《刑法的知识转型》是陈兴良教授关于刑法的知识转型之学术史的研究成果,对于拓展我国刑法学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3月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学:向死而生
一、清末民初:刑法学的艰难草创
二、共和国的前30年:刑法学的由生而死
三、共和国的后30年:刑法学的起死回生
四、历史反思:刑法学的知识转型
第二章 行为论的正本清源
一、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
二、行为论:从存在论到价值论
三、行为论与构成要件论的关联
四、行为论与实行行为论的界分
第三章 犯罪论体系:从四要件到三阶层
一、犯罪论体系的传播前史
二、犯罪论体系的苏俄模式
三、四要件体系的本土生根
四、三阶层体系的重新面对
五、犯罪论体系的理论辩驳
第四章 犯罪客体的去魅
一、行为客体的旧貌
二、犯罪客体的新颜
三、犯罪客体的反思
四、行为客体的复归
第五章 犯罪主体的消解
一、犯罪主体的辨析
二、犯罪主体的质疑
三、犯罪主体的分解
四、特殊主体的归位
第六章 构成要件论的反拨
一、构成要件论的观念史
二、构成要件论的苏俄改造
三、构成要件论的中国蜕变
四、构成要件论的本土转换
第七章 违法性论的重塑
一、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错位
二、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分离
三、违法性与法益侵害性的勾连
四、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聚讼
第八章 有责性论的转向
一、责任理论的线索勾勒
二、刑事责任论的苏俄生成
三、刑事责任论的中国承继
四、责任理论的前缘再续
五、责任要素论的渐次深化
第九章 不作为犯论的生成
一、不作为犯论的学说深化
二、从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论
三、不作为犯论的司法认知
第十章 因果关系论的回归
一、因果关系论的哲学化
二、因果关系论的苏俄化
三、因果关系论的去哲学化
四、因果关系论的规范重构
第十一章 违法阻却论的演化
一、违法阻却论的逻辑梳理
二、违法阻却论的观念变动
三、违法阻却论的结构调整
四、违法阻却论的地位确立
第十二章 过失犯论的展开
一、苏俄过失犯论的概念铺陈
二、德日过失犯论的话语引入
三、中国过失犯论的晚近发展
第十三章 未遂犯论的滥觞
一、未遂犯论的转变
二、未遂根据论的争讼
三、客观未遂论的提倡
四、不能犯理论的颠覆
第十四章 共犯论的嬗变
一、共犯论的流变
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三、共犯二重性说的衰败
四、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接受
五、共犯处罚根据论的引入
六、单一正犯体系的兴起
第十五章 罪数论的转换
一、罪数论的演变
二、罪数论的进展
三、竞合论的崛起
四、法条竞合的勃兴
附录一 参引书目
附录二 主题索引

章节摘录

  这是我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转化犯的概念,并将转化犯界定为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从以上转化犯概念提出的背景来看,是从准犯中提炼出来的,因此包含了准犯,但又不限于准犯,而包括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行为依照另一条文另一犯罪论处的所有情形。转化犯概念提出以后,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呼应,并引起了一些学术争鸣。例如,转化犯是否必须因此罪向彼罪转化,我国学者提出不同见解,认为违法行为也可以转化,由此而将界定转化犯,指出: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严重的犯罪。  以上观点提出的背景是在转化型抢劫中,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一定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就可以转化。转化犯包括从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能够涵括上述情形,这是具有合理性的。当然,如果把转化犯限于对准犯的解释,尤其是包含从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那么转化犯就只具有对个别条文解释的意义。而我最早提出,就转化犯的本意而言,应该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因而属于罪数形态论。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拟制的转化犯是否属于转化犯?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对于准犯与转化犯的关系,我作了以下论述:  转化型准犯虽然是从此罪向彼罪的转化,但我们认为仍不能将其归之于转化犯的范畴。这是由准犯与转化犯两种立法例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区分。准犯的性质是对不完全符合标准犯的犯罪通过立法推定以标准犯论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似是而非的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转化犯的性质是对实施此罪时出现超出这一犯罪的主客观构成事实,而完全吻合彼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以彼罪论处的情形。从构成上来说,准犯是一行为,这一行为虽然符合此罪的构成,但不完全符合彼罪的构成,法律推定以彼罪论处。因此,准犯往往发生在两种具有罪质的递进关系的犯罪之间。而转化犯则是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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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这一书将我国刑法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学术阶段的描述,对于需要真正了解刑法知识的法律人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这书让我对刑法知识的了解又有了一个提高。这书不亚于刑法的专业学位学习。它让我对刑法知识的书籍有了融汇贯通的理解。
  •   一流著作,一流品味。
  •   2012年11月出版,是陈先生关于刑法的知识转型的新思考,值得收藏。
  •   这本书是老师推荐的,很不错。也很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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