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知识转型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页数:550  字数:5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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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是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陈兴良教授关于刑法的知识转型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对于提升我国刑法学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行。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知识形态论
一、法的形态:价值、规范与事实
二、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三、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考察
第二章 刑法学知识论
一、古代律学传统的中断与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二、苏俄刑法学的引入与我国刑法学的嬗变
三、德日刑法学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学的突围
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论
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
二、犯罪学的知识整合
三、以犯罪概念为范例的考察
第四章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探寻
二、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
三、刑法解释方法论
四、犯罪论体系方法论
五、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
六、刑法论证方法论
第五章 判例刑法学方法论
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
二、法学知识形态的类型考察
三、判例教学法的内容分析
四、判例刑法学的方法论特征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嬗变
二、以形式与实质为工具的分析
三、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转换
第七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
一、社会危害性的反形式主义分析
二、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实质概念的考察
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
第八章 违法性理论的检讨
一、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
二、违法性理论的内容界定
三、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定位
第九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清理
一、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谱系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分析
三、刑法学理论的哲学方法论根据
第十章 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检视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
二、犯罪论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三、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第十一章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事实描述
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原理分析
三、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价值判断
四、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实例对比
五、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功能对立
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性质
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考察
一、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二、犯罪论体系的阐述
三、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
一、苏俄犯罪论体系的历史还原
二、苏俄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图景
三、苏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清理
第十五章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
一、位阶性的嬗变过程
二、位阶性的实际功能
三、位阶性的结构对比
四、位阶陛的实效分析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

章节摘录

  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把犯罪构成分为以下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i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显然,在四要件之间是存在一定顺序性的。但这1种顺序性并不能等同于位阶性。那么,如何区分顺序性与位阶性呢?位阶本身也i是一种顺序,但顺序不能等同于位阶。顺序只是一种确立前后关系的概念,而位j阶则具有逻辑蕴含。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j性,这三者之间显然存在一定的顺序。但这种顺序是不可变更的。因为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为前提,前一要件则可以独立于后一要件而存在。这样一种前后要件之间的关系,就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关系。而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显然四个要件的排列是存在一定的顺序的,但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的依存关系:不仅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位阶性所要求的),而且前一要件的存在也以后一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这一点是不同于位阶性的),因而形成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依存关系。依存性是四要件之间的关系,它与三阶层的位阶性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我国学者对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结构作了对比,指出:“在德日三阶层体系下,是将一个整体平面的刑法规范裁为三块:构成要件该当性与中国体系(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引者注)的客观方面大致相似——均系对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的符合性分析;违法性实质上是讨论刑法规范中必然隐含的法益侵害问题——与中国体系的客体要件意义极为相似而只是排序不同;有责性涉及的是主体的一般性资格及具体心态问题——中国体系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要件可以完整将其包容。由此可见,德日体系的所谓阶层递进,只是一些学者们的一种想象式的理解。如果将德日体系理解为阶层递进路径,那中国体系又有何理由不能如此相称呢——从客体递进到客观方面,再递进到主体,是否达到主观方面——呈一种较德日体系更为清晰、更为合理的递进理路。”以上论述充满了似是而非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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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陈教授的书,我读了一些,知识性的多,开拓性的少。陈教授近年出了很多书,很厚,但陈教授离世界级的专家的路还很长。当然,陈兴良、张明锴,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走出去的国际级刑法专家,但愿,这一天早日来到。
  •   此书与学术史配套阅读,对刑法的知识转型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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