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戴龙 页数:217 字数: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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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理念和历史发展出发,阐明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则和方法。作者还剖析了中国反垄断法在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和价值,对《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寄予很高的期待,同时也对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作者简介
戴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方向是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要从事反垄断法和WTO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已发表中、日、英文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反垄断法的理念与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传统理念
一、平民主义思想(populism)
二、经济效率性思想
三、秩序自由主义思想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理念的发展
一、日本禁止独占法对反垄断法 理念的发展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理念发展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简史
二、欧盟竞争法的发展简史
三、日本禁止独占法的发展简史
四、反垄断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发展
第四节 小 结
第二章 滥用规制与我国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规制体系
二、滥用规制的作用和价值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规制步骤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步骤
第三节 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第四节 滥用规制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特征
三、滥用规制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特有价值
第五节 小 结
第三章 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概述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二、相关市场的理论与发展
第二节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一、需求替代性分析
二、供给替代性分析
三、假定的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
三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合并指南》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的立场转变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的规定
二、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三、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
第五节 小结:美国《2010合并指南》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滥用规制
第一节 反托拉斯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一、反托拉斯法的滥用规制
二、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 反托拉斯法的垄断化规制
一、“垄断化”及“企图垄断”的考虑要素
二、滥用规制的发展与变迁
三、最近的发展态势
第三节 反托拉斯法的拒绝交易规制
一、单独拒绝交易行为
二、使用关键设施的拒绝交易
三、“垄断杠杆”规则
第四节 反托拉斯法价格行为规制
一、掠夺性价格规制
二、歧视性价格规制
第五节 小 结
第五章 欧盟竞争法的滥用规制
第一节 欧盟竞争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一、欧盟竞争法第102条的滥用规定
二、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三、共同支配地位(collective dominance)
四、关于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滥用行为的规制指南
第三节 欧盟竞争法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
一、拒绝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
二、拒绝技术许可或者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三、拒绝关键设施的使用许可
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的垄断价格规制
一、掠夺性价格规制
二、歧视性价格规制
第五节 小 结
第六章 日本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
第一节 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一、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
二、禁止独占法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 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
一、私人垄断的规制
二、不公平交易方法的规制
第三节 禁止独占法的拒绝交易行为规制
一、单独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
二、单独拒绝交易行为规制的实施
第四节 禁止独占法的价格行为规制
一、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价格规制
二、私人垄断的价格规制
第五节 小 结
第七章 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规制
第一节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实体规定
一、滥用规制的违法标准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第二节 滥用规制的实体解释
一、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规定》
二、工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三节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程序规定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模式
二、《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程序规定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第五节 小 结
第八章 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实践和展望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滥用案例
二、《反垄断法》滥用规制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需处理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总结: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四、反垄断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 自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美国《谢尔曼法》诞生以来,反垄断法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和传统的民商法相比,反垄断法属于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近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但是,反垄断法自产生以来,就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持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也以很快的速度在世界各国得以普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德国制定反垄断法之后,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在欧洲以及亚洲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逐渐受到重视。 在欧洲,除了德国于1957年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之外,英国从1970年开始,行政体制的加强带来了公平贸易法的一次“静悄悄的革命”,独立行政机关——公平贸易总局(Director General of Fair Trading)的产生强化了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法国于1965年修订了原来纯属于价格控制法性质的价格令,导入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禁止条款,后又于1977年再次修订法律加入企业合并救济条款并设立竞争委员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制。亚洲国家中,除日本之外,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于1970年制定并开始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The 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 Pracrice Act),随后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经过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快速发展后制定了自己的公平贸易法。 20世纪80、90年代,由于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纷纷放弃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快速制定了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使得反垄断法第一次由资本主义国家向原社会主义国家扩张。这一时期,俄罗斯于1991年(1995年和2006年进行了法律修订),波兰于1990年(1996年和1999年进行了法律修订),匈牙利于1990年(1996年和2005年进行了法律修订),捷克于1991年(2001年进行了法律修订),斯洛伐克于1991年,立陶宛于1992年,乌克兰于1992年,哈萨克斯坦于1991年,吉尔基斯斯坦于1994年,乌兹别克斯坦于1996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多数的独联体成员国也在同一时期内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专门主管本国的竞争政策。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蒙古国于1993年制定的竞争法也属于这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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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法律科学文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由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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