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成建 编 页数:147 字数:92000
内容概要
《民法学——超高频考点速记掌中宝(本科类专用)最新版》是针对考前冲刺阶段使用的一部方便携带,同时又可以使考生回顾重点知识的图书。通过对考试内容进行挑选,并相应加入知识点评,方便学生在最后冲刺阶段背诵重要知识点。符合考生心理和考前冲刺阶段使用,尤其是临考前的准备,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目前出版的民法学考试辅导书中还没有此类图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分章节知识要点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二章 物权
第三章 债权
第四章 人身权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六章 继承权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 易混知识对比
第三部分 时间和数字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 (3)利己代理。利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考点注释: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超高频考点4: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考点注释: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丕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煎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了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完成的。 超高频考点5: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无权代理人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考点注释: (1)对本人的效果。无权代理发生后,法律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迫认,即自始有效。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果。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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