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岳彩申,卢云华 主编 页数:312 字数:445000
内容概要
现有的经济法教材多采用较为理论化的编写方法,容易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总论与分论脱节、原理与实例脱节的现象。岳彩申和卢云华主编的《经济法实务教程》根据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突出编写体例的实务性特点,将建构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采用知识要点归纳、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实务训练、练习及延伸阅读的体例,实现了知识与案例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与现实相结合。
作者简介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1998~1999年在美国梅西大学法学院进修国际经济法与金融法,并获深造学历,现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经济法专业涉外经济法方向硕士生导师,WTO法律制度主讲教授;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美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研究》、《论严格产品责任的新发展》等论文30余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长,兼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任。自1979年2月始,曾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国务院法制办公窒处长、剐司长。1985年获北京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现代企业法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与安全法
第五章 反垄断法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法
第八章 税法
第九章 金融监管法
第十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基本问题 本案是股东提起的股东权确权诉讼,重点探讨公司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应当以何为准,以及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权份额的认定。分析该问题,须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股东出资瑕疵等入手。 3.知识内容 在股权的司法认定中,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一般以股东名册为依据;处理公司外部关系一般以工商登记作为确认股权的依据。本案中,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股东间投资协议对各股东所持股权的记载又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此时,股权应当如何确认呢? 实践中,投资者常常在启动公司设立程序时订立一份投资协议或合作经营协议,以确定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阶段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一般认为,公司成立后投资协议失效,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公司登记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为了寻求便捷与高效,一些公司通常会委托专门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公司设立的诸多程序,代理机构对于应当由自然人股东自己签署的文件常未予严格把关,对于委托人的授权常未予严格审核,从而极易导致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登记的后果产生纠纷。 第二,投资协议由各股东本人订立,真实反映了各股东的真实意思。根据发起人协议来确认股权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除此以外,还需查证有下列部分或全部事实,以保证与发起人协议可以相互印证:(1)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2)股东表决权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3)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第三,股东在后一致签署的文件有权改变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之后形成的一致决定,不论其性质是对持股比例的内部划分,还是对股权份额的变更,均不影响其对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约束。 本案中,沪德公司申请设立手续均由吕秀红委托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代办,公司章程非股东吕秀红、王德忠本人签署,注册资本50万元由其他单位垫资。由于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司内部的关系,所以当投资协议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对于股权的确认,应当以投资协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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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经济法实务教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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