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夏锦文 编 页数: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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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是系统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根据本教材第三版出版以来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新进展,我们系统地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全面重写了第八章“刑事诉讼法”,增写了第四章第五节中的“单位犯罪”,重点改写了第三章中的“行政复议”、第四章的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第六章的第三节“离婚”和第四节“家庭关系”、第七章的第五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第一节中的“回避制度”,从而使本教材不断追踪法学理论发展、紧贴现实的社会法律生活,体现出法学理论的前沿性和教学内容的现实性。
二是全面充实了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次修订将2009年2月以来全国人大庆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面充实到新版教材中,从而体现本教材运用法律的及时性和新颖性。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丹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5月13曰起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刑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七章 经济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
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
第十三章 WTO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律的创制,也叫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在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来组织和实现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总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还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客观需要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以及民族传统、历史影响等基本点出发。 2.群众路线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提出初稿,形成草案,然后再到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最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增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我们强调法律创制中的原则性,并不排除立法过程中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自然条件都不平衡,因此,制定法律时就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当在贯彻原则性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原则性得到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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