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新清 等编著 页数:256 字数:397000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第4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介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有相当数量的典型案例及其解析,融理论性和实用性为一体。
作者简介
王新清,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常务副院(校)长、党委副书记。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学、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团中央青少年专业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2011年3月2日,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根据和任务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节 依靠群众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十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十一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第七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证明
第四节 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刑事拘留
第六节 逮捕
第七节 扭送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第十一节 补充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监督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
第一节 审判任务
第二节 审判组织
第三节 审判程序
第四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三节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第四节 法庭审判
第五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 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依据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下述三类犯罪案件。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等,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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