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唐力,陈彬 主编 页数:282 字数:393000
内容概要
受西南政法大学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编委会的委托,我们组织编写了《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这本教材,参加编写的人员除了来自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外,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本教材编写体例较以往有很大不同,是以专题的形式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规则及实务操作等内容全面展开。本书由西南政法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唐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彬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专题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民事纠纷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案例评析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二专题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三专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确定案件管辖的标准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
四、裁定管辖
五、协议管辖
六、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合并管辖
七、管辖权异议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四专题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二、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三、第三人的确定
四、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五、诉讼代理人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五专题 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证据的一般问题
二、证明对象的确定
三、证明责任
四、证据的收集与提出
五、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六、事实认定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六专题 第一审程序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
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三、期间与送达制度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五、审前准备程序
六、开庭审理程序
七、案件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八、简易诉讼程序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七专题 第二审程序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查与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上诉的撤回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六、上诉案件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八专题 再审程序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再审程序概述
二、再审程序的启动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九专题 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十专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
二、强制执行的实施
三、执行救济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程序和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通常被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中,则被称为起诉人。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被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则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一方面表明了其所处的诉讼程序和阶段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其因所处诉讼程序和阶段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而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分类上,两者又不完全一致。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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