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民诉法-2012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3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东根,岳文松 编著  页数:336  字数:592000  

内容概要

  《2012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3:刑诉法·民诉法》不是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必读法律法规的简单汇编,而是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并总结众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条在内容和体例方面进行深度加工的结晶,既符合司法考试的实战需要,又能帮助考生快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条的内容。

书籍目录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命题题眼 本条规定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具体程序,此次修订作了重大修改,肯定是考试的重点。主要考点有: 1.委托辩护的时间。修订前的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委托辩护的时间提前,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2/22) 2.办理委托辩护的具体程序。注意,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另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任何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都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及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关规定 《高法解释》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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