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法律硕士联考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305 字数: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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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招生。该专业自招生以来,参加考试的考生逐年增多。根据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要求,该专业考试的参考书目限于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但由于历年联考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是统一的,因此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并不能满足统一评分标准的要求,尽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能够满足历年联考统一评分标准的要求,但考试中经常考查的一些内容,如刑法学中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刑罚的功能,民法学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模式、占有的效力,法理学中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法的价值、法律论证、法与宗教及科学技术的关系等,考试指南并没有展开论述,这给考生的复习增加了难度。此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针对法律硕士法学方向的专门考试大纲分析和复习资料。因此,许多考生迫切希望能够出版专门针对法律硕士法学方向的考试大纲分析和复习资料。
应广大参加法律硕士(法学方向)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特编写出版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要点解析与应试策略》、《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配套练习》两本书,供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考试的考生专用。这两本书是目前有关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稀缺的资料来源。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要点解析与应试策略》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配套练习》这两本书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主”与“辅”的关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要点解析与应试策略》对考试大纲中的要点和联考命题重点进行了详尽的归纳,《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配套练习》则作为考试大纲的辅助练习材料,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每一章设置了配套练习和答案解析,借以更好地理解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大纲要点解析与应试策略》中的主要内容。因此,考生将两书结合复习使用,效果更佳。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八章 刑事责任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十章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第十一章 量刑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四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时效与期间
第九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十章 所有权
第十一章 共有
第十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七章 债权概述
第十八章 合同
第十九章 人身权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二章 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三章 法的历史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
第五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制定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二章 法治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主要内容(构成要素)。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是必要要素,而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属于选择性要素。 (3)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②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③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④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⑤正确量刑。 2.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特征: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③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 (2)危害行为的分类。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①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②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种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因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即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防止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①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遗弃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②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通过作为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实现。例如,不给婴儿喂奶任其饿死,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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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2013年第1版)》结构严谨,内容新颖,图文并茂,注重理论阐述与实践操作的结合、艺术创意与表现技法的结合,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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