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伟 编 页数:325 字数:430000
内容概要
《仲裁法(第二版)》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一种,由江伟教授领衔主编。《仲裁法(第二版)》结合近年来仲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及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最新进展,深入浅出地阐述仲裁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系统、准确地传递仲裁法的知识体系。《仲裁法(第二版)》在内容上力求做到权威性、规范性,在体例上也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尝试,力争使本书成为仲裁法研习者的良师益友。
《仲裁法(第二版)》不仅适合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律师、仲裁员、法官以及其他关心仲裁法、关注仲裁法的各方人士阅读和参考。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证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肖建国,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编辑,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工作委员会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书籍目录
绪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第一编 仲裁与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概论
第一节 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
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
第二章 仲裁权
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
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力
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
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
第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第四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二编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内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仲裁协议瑕疵的补救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编 仲裁机构与可仲裁性
第五章 仲裁机构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三节 仲裁协会
第六章 仲裁管辖权(I):自裁管辖
第一节 仲裁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自裁管辖
第七章 仲裁管辖权(II):可仲裁性
第一节 可仲裁性概述
第二节 特殊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四编 仲裁程序
第八章 仲裁程序总论
第一节 仲裁程序概述
第二节 仲裁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仲裁程序的续行
第四节 仲裁程序的终结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章 仲裁裁决
第一节 仲裁裁决概述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十一章 仲裁证据
第一节 仲裁证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第三节 仲裁证据保全
第十二章 仲裁财产保全
第一节 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主体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章 仲裁时效、仲裁费用和合并仲裁
第一节 仲裁时效
第二节 仲裁费用
第三节 合并仲裁
第五编 涉外仲
第十四章 涉外仲裁一般问题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第十五章 涉外仲裁专有问题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六编 特殊仲裁制度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总则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第四节 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十七章 人事争议仲裁
第一节 人事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人事争议仲裁总则
第三节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第四节 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第三节 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
第七编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第十九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概述
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三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四节 重新仲裁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四节 涉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执行的特别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德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修订法》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式体现为管辖权异议、指定仲裁员、请求仲裁员回避、终止仲裁协议、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情形。如第1027条规定:“在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而争议已诉至法院时,法院应于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请求时撤销诉讼案件。”第104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进行裁定。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决定。“这意味着将仲裁庭管辖权的最后决定权交给了法院。”第104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程序;承认裁决违反德国法律基本原则,特别是基本法;当事人未能行使申述权等。 2.法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 法国仲裁中的司法干预是有限的,而且法院的司法监督也只限于仲裁程序问题的监督。法国的仲裁程序规定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自始至终体现出司法监督。第1475条规定,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协议期限、仲裁员回避等几种情况下遇到困难,要提请仲裁程序进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院长作出决定。第1477条、第1478条规定,仲裁裁决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执行许可命令才能予以强制执行,但法院也可以拒绝给予执行许可。第1482条规定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第1491条规定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修改仲裁裁决的动议。如果满足第1484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如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过期,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则或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不符合规则,仲裁员有违行使职权方式、未遵守正当程序,仲裁员姓名或裁决日期无效,仲裁员违反公共政策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动议。 3.美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 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仲裁法》,而各州州法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也有各自的规定,如纽约州法规定:法院要求对仲裁裁决确认的诉讼必须在裁决作出后的1年内提出。除非裁决依照规定被撤销、修改,否则法院必须发出确认的命令,并相应地作出正式判决,这种判决和其他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修改或撤销判决的请求必须在裁决作出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提出,超过时限将导致请求被驳回。其他许多州的法律还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针对仲裁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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