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钢 页数:333
内容概要
纳税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分支。纳税会计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整各项税费的一种专项会计。在财务会计体系中,纳税会计与存货会计、固定资产会计等处于同等地位。
基于纳税会计的上述特点,可以认定纳税会计的主体即为财务会计主体,纳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等均涵盖在财务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之中,因此本教材不再单独讲述纳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等问题(纳税会计课程的学习,应在财务会计和税法课程学习之后进行)。《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的特点有:
1.主要讲述流转税(关税除外)会计与所得税会计。这是因为这两部分内容在会计处理中较为复杂,而其他税种如关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掌握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很容易掌握其会计处理,如写入教材其内容将与税法产生大量重复,增加不必要的篇幅。
2.全面、深入地讲解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一方面讲解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另一方面讲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同时辅以大量案例,便于教师讲授、学生学习,也便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参考。
3.为了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通过大量案例讲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第110号)的规定,供广大读者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和核算方法。
书籍目录
上篇 流转税会计
第1章 增值税会计
1.1 增值税会计概述
1.2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3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4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1.5 应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6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第2章 消费税会计
2.1 消费税会计概述
2.2 消售产品应交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2.3 视同销售行为应交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2.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2.5 进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会计核算
2.6 实际缴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第3章 营业税会计
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3 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4 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5 实际缴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第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
4.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概述
4.2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下篇 企业所得税会计
第5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概述
5.1 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理
5.2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
5.3 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
第6章 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辨析
6.1 永久性差异辨析
6.2 时间性差异辨析
6.3 暂时性差异辨析
6.4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比较
第7章 流动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7.1 应收款项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7.2 交易性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7.3 存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第8章 非流动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上)
8.1 持有至到期投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8.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8.3 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第9章 非流动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下)
9.1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9.2 无形资产及商誉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9.3 投资性房地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第10章 负债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0.2 应付债券和长期借款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0.3 预计负债暂时,陛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0.4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0.5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第11章 其他项目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1.1 其他项目暂时性差异概述
11.2 职工教育经费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1.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1.4 未弥补纳税亏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1.5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第12章 合并财务报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2.1 合并财务报表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概述
12.2 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2.3 存货所含内部利润抵销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2.4 固定资产所含内部利润抵销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2.5 资产减值准备抵销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2.6 母子公司税率不一致情况下未实现内部利润抵销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核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1 增值税会计概述 1.1.1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1.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详见本章1.6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为一般纳税人。 1.1.2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适用以下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后列第(2)、(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l7 %。 2.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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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朱青教授的大力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孙丽博士为《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的编写提供了大量的税务咨询。为了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纳税会计》通过大量案例讲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第110号)的规定,供广大读者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和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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