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东根,岳文松 编著 页数:332
内容概要
掌握必读法律法规是通过司法考试的重要环节,也是考生面临的难点之一。本套图书不是对必读法律法规的简单汇编,而是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并总结众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条在內容和体例方面进行深度加工的结晶,既符合司法考试的实战需要,又能帮助考生快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条的內容。
书籍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汇 票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 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经济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本条的主要考点有:(1)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注意,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现有资产为500万元,公司需要以500万元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反之,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现有资产为200万元,公司也只能以此200万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责任有限性的理解。两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都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仅以其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公司对其债务是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债务人对所负债务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如果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股东请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公司可因破产而终止。民法上的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有限责任为例外。注意,修订前的《公司法》由于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必须一次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而现行《公司法》对此作了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出资,所以,表述由以前的“以出资额为限”改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也由以前的“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改为“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这一点值得注意。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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