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玉军  页数:328  

内容概要

  本书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经济与管理类本科专业以及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学生使用的教材,教材涵盖商法基本制度、国际商事组织法(公司法)、合同法、买卖法、保险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等。
  本书深入浅出,讲解通俗易懂,且言之有物。鉴于大多数经济与管理类以及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同学在学习本课程之前,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概论和法制史等课程,而这方面的知识对理解国际商法的某些基本概念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本教材特设“导论”一章,除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简要介绍外,着重介绍世界上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同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沿革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使学生从中学到与国际商法关系密切的法制史基础知识。
  本教材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重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情况,更新以前国际商法教材的一些内容,并结合案例分析,对相关内容及背景进行介绍,大大增强了教材的实用性。

作者简介

  韩玉军,1958年生于山东省沂南县,1987年获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国际贸易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国际服务贸易,WTO与国际经济法。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5部,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6部,承担国家级课题2项,省部级课题3项。

书籍目录

第1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3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 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第4章 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5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7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 第三人的关系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8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五节 中国的票据法
第9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诉讼
 第三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与仲裁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主体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 现在,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务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虽属于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但不一定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rnational)一词的含义并不只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因此,有人也把国际商法称为跨国界的商法。 3.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但是,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交流规模的扩大和商事的多样化、复杂化,除了国际货物买卖有了巨大发展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做法,如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生产合作、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等。这些交易已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因此,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包括了商品、技术、资金、产权、专有技术、许可证、国际融资、租赁、劳动输出、输入、国际投资,即有形的国际留易和无形的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资金市场等。 4.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学科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是因为其参与的主体有国家,但彼此也有很多区别,其中主要区别是它们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或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国家外还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外汇管制法等。 国际商法被视为国际私法,原因是参与的主体没有国家,只是企业、公司以及商事组织等。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传统国际私法属于冲突法,是以间接调整为特点的“冲突规范”,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而现代商法(20世纪60年代以后)主要为实体法,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内立法,二是国际立法。 (一)国内立法虽然各国大都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它毕竟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国际商事纠纷有时还必须要借助有关国家的民法和商法来处理。因此,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国内法仍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国内立法包括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易的有关国家的私法规范(货物买卖法、运输法、保险法等)和调整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活动依法实施管理、控制、监督的公法规范(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反垄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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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就这样吧,还行吧,新学期才用到的
  •   国际商法也是教科书,同上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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