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吕景胜 主编
内容概要
本书定位高校商学院或管理学院的学生使用,重在掌握方法,得起重点,掌握实务性知识。其特点在于:
1.限于篇幅和课时限制,本书着重组合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企业对外经济交易的法律内容。宏观调控和税法等内容不进行讲解。
2.商学院经济法教学的重点和教学目标定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因此本教材重实务内容,使学生在无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
3.商学院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点应放在掌握交易准则、防范交易风险、追求交易稳定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不出错,掌握技术性规范;不受骗,防范风险;不越界,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依法保权,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4.本书第四版更强调贴近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突出实用性特点,书中增加了大量来自实践的鲜活案例,并在部分章后补充了案例分析。
书籍目录
第1章 合伙企业法
第1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2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3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4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外事务
第5节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6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第7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8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9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2章 公司法
第1节 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
第2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3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4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5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3章 破产法
第1节 破产法概述
第2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3节 管理人
第4节 债务人财产
第5节 破产费用和公共债务
第6节 债权申报和确认
第7节 债权人会议
第8节 重整
第9节 和解
第10节 破产清算
第11节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4章 合同法总论
第1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2节 合同的成立
第3节 合同的效力
第4节 合同的履行
第5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6节 违约责任
第5章 合同法分论
第1节 买卖合同
第2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3节 赠与合同
第4节 借款合同
第5节 租赁合同
第6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7节 承揽合同
第8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9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10节 技术合同
第11节 保管合同
第12节 仓储合同
第13节 委托合同
第14节 行纪合同
第15节 居间合同
第6章 担保法
第1节 担保法概述
第2节 保证
第3节 抵押
第4节 质押
第5节 留置
第6节 定金
第7章 商标法
第1节 商标概述
第2节 商标法概述
第3节 商标权
第4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5节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及续展
第6节 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终止
第7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
第8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9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第8章 专利法
第1节 专利概述
第2节 专利的主体、客体
第3节 专利的特性
第4节 专利的申请
第5节 专利的实施许可
第6节 专利侵权行为
第9章 保险法
第1节 保险概述
第2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3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4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5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0章 房地产法
第1节 房地产概述
第2节 房地产交易
第3节 房地产登记
第4节 物业管理
第5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11章 金融法
第1节 票据法
第2节 证券法
第3节 贷款法律制度
第12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1节 竞争法概述
第2节 竞争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第3节 市场竞争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13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1节 经济仲裁
第2节 经济诉讼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合伙企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形态之一,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必须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方成立。 (2)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为基础。在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应当就出资方式等事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有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企业具有企业组织的特征,有自己的名称和事务执行人。 (5)合伙企业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比较 了解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选择适当的形式,也便于在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解散的过程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实践中,只提供资金或技术而不参加合伙的经营和共同劳动的个人合伙已经获得有关司法解释的承认,其合伙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1.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1)合伙人均订立关于出资、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事项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如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等)基本相同。 (3)在债务的承担上,个人合伙与一般普通合伙企业①均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对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所指的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所有债务的义务;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履行了该义务后,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则在责任形式上与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具有不同特征 (1)成立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依法设立,而个人合伙只需各方订立并履行合伙协议,即构成事实上的合伙。 (2)名称、组织形式和权利能力不同。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而个人合伙不具备组织的特征,虽然可以有自己的名号,但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这一差别在诉讼程序上反映为: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另外,在权利能力上存在差别,如: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则不具备这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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