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崔建远 页数: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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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债权:借鉴与发展》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崔建远所著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的反映。
作者简介
崔建远,1956年5月生,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所著《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土地}二的权利群论纲》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了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书籍目录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的担保探微
债的保障导论
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
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债权让与续论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
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
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无权处分辨
履行抗辩权探微
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
合同解除探微
再论未生效合同的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
论解除权及其行使
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免责条款论
不当得利研究
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价值判断
整体·基点·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引言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着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否定论者认为,侵权行为产生责任,而不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脱离了债法体系;合同法也独立成编,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归属于合同法。这样,债法已经被肢解,债法总则自然无设立的必要了。看来,若赞成设立债法总则,必须回答与评论:侵权行为能否引发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是否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各自独立成编是否就在实质上肢解了债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归属于合同法是否科学?为了清晰,也为了增强说服力,至少须做如下工作:一是针对否定设立债法总则的观点进行评论,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从正面阐明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说明设立债法总则也存在若干逻辑问题;四是在立法论的层面讨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本文即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 二、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是否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 否定论者肯定地认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就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并以下述理由作为支撑:(1)债是财产性关系,债权必须具有财产性,而侵权行为引发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恰恰不具有财产性,所以侵权行为法不属于债法;(2)债的同一性理论是债与责任合一的理论根据,侵权行为引发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恰恰不符合债的同一性的要求;(3)责任不应是债的担保,侵权责任不应是债的范畴;(4)将侵权行为看做债,从法律关系上说混淆了义务与责任的区别;(5)传统债法通则已经远远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对此,笔者分析与反驳如下: (一)债的关系并非一律为财产法律关系 债果真均为财产法律关系吗?无论是从债的本质及界定方面看,还是在民法发展史上,抑或是在近现代民法的立法例上看,答案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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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借鉴与发展》原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稿《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民法文选中的一卷。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垂青于我,促成了《债权:借鉴与发展》的完成。所以,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感谢是双重的。没有它们的成人之美,没有它们的积极推进,就没有眼前的这《债权:借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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