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542
内容概要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0年审结的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0年中国刑事审判的全貌。
书籍目录
刑法总则案例
1.郝欣被控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情节显著轻微)
2.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非构成要件事实模糊、过于自信的过失)
3. 陈敬清非法行医案(因果关系)
4.刘某某盗窃案(犯罪未遂)
5.袁军荣强奸未遂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6.李伟等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重大立功)
7.曾碧文抢劫案(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8.商江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罚金刑的适用)
9.卢绍飞等贩卖毒品案(特情介入时量刑的影响)
10.许文利故意伤害案(自首)
11.丁超受贿案(及时上交、自首、立功)
12.张云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帮助立功与代为立功的区别)
13.陈河等抢劫案(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予以并罚)
刑法分则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4.马浩洋放火案
15.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6.曹学青破坏交通设施案
17.党纪伟破坏电力设备案
18.胡明贵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19.陈德国交通肇事案
20.李桂年交通肇事案
21.李向东交通肇事案
22.张志红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3.余崇地销售伪劣产品案
24.李德成等妨害清算、相王公司等逃税案
25.高春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6.张令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7.黄国平伪造金融票证等案
28.陈文安等集资诈骗案
29.肖智敏信用卡诈骗案
30.舒茗保险诈骗案
31.金双牛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朱华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2.郭志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郭良假冒注册商标案
33.东金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34.林瑞太合同诈骗案
35.吴火栋合同诈骗案
36.张仁顺非法经营案
37.健商高科公司、刘英波等非法经营案
38.高显雷倒卖车票案
39.张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付强等被控逃避商检裁定准许撤诉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0.韩景禄故意杀人案
41.陈法春等故意杀人案
42.宋宏霞故意杀人案
43.张金虎等故意伤害案
44.王洋等强奸案
45.赵江游等绑架案
46.韩永山等拐卖儿童案
四、侵犯财产罪
47.卢玉枞等抢劫案
48.王玉卓抢劫案
49.周铁成等盗窃案
50.王仁根盗窃案
51.杨海兵等诈骗案
52.刘滋晓职务侵占案
53.李连厚挪用资金案
54.毛秀萍等敲诈勒索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5.徐玉龙等寻衅滋事案
56.朱正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57.张炳伸等开设赌场案
58.贺传洪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9.刘孟胜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0.智李梅等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
61.刘金榜非法持有毒品案
62.冯宗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63.成宾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
六、贪污贿赂罪
64.左派一贪污案
65.刘玉鸿贪污案
66.王友庆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67.丁健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68.陈珠等挪用公款案
69.张振清私分国有资产案
七、渎职罪
70.许宗强滥用职权案
71.朱春德玩忽职守案
72.丁春生环境监管失职案
73.谭文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
74.杨小进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
75.刘克俭被诉伪造公司印章裁定准许撤诉案(自诉)
76.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证据)
77.李良友徇私枉法案(“零口供”定罪)
78.王东伟等盗窃案(鉴定结论)
79.何杰强走私弹药案(电子证据)
80.张海仁等诈骗案(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
81.贾向海被控挪用资金宣告无罪案(证据)
82.于超哉等组织卖淫案(证据)
83.范芳运输毒品案(证据)
84.谢耀辉等运输、贩卖毒品案(证据)
85.刘振山被控故意杀人裁定准许撤诉案(撤回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86.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87.贺烈勇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
88.于永德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89.陈昌弟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0.杨长军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1.黄忠云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2.刘艳等盗窃案(被告人认罪程序)
93.陈学正等盗伐林木案(变更指控罪名)
94.李向优等故意伤害案(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95.侯晓东被控诈骗裁定准许撤诉案(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96.曹娟职务侵占案(抗诉、改判)
97.王云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审判监督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刑初字第6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2141号。 2.案由:非法侵入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治。 撤回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郝欣,女,1964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市长安商场职工。 辩护人:张力,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晓敏;人民陪审员:康彦、陈培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翟长玺、刘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1992年,被告人郝欣之夫杨道忠作为职工向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借用本市宣武区天宁寺前街北里3号楼1门001号房屋1套。1998年,该集团公司职工王晋经公司同意,并与杨道忠协商,搬入该套房屋的大间,与杨道忠共用001号房屋,后王晋将该房屋的大间转借给王的男友张旭居住。2002年10月17日,被告人郝欣在被害人张旭出国期间,未经张旭同意,进入张居住的房间,将张旭的家具等物品搬放至客厅内,并对张旭的部分物品私自进行处理,后把该房间提供给其父母居住。被告人郝欣于2008年1月31日被查获归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欣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干扰公民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郝欣辩称:该房屋系其借给王晋使用,后王晋让张旭住进来,因公婆来京无房居住,其让对方腾房未果,郝欣为了让公婆居住将张旭的物品搬到客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旭占用该房间存在权利瑕疵,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郝欣没有强行侵入行为。被告人郝欣没有处理被害人物品的行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综上,被告人郝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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