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组织 编写 页数:1130
内容概要
《人大司考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以法律法规的必读性为指针,强调选人的立法文件的精当性,去除大而全、多而不当的冲动!只有精当“必读”方名副其实! 一部部立法文件一旦选入,即保持其内容上的完整性,不再拆分,也不“化整为零”。只有内容上的原汁原味被保全了,“法律法规汇编”才名副其实。 对选入的立法文件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加工,以突出《人大司考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作者对考生阅读法条的引导性、指导性。
书籍目录
宪法、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民商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声明)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合同签订地)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摁手印的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交易习惯认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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