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页数:370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知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
  本套图书根据新法规、新试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针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了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日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 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八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减刑制度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序罪(2):走私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经考察机关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4)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只是判决不再执行。缓刑的撤销有两种情况: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但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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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刑法》精要知识点,结合近年考题精,选核心考点、关联法条,依据命题特点,熟知法条内容、经典题及解析,真实感受试题难度,全面了解命题规律、扩展题及解析,增加训练机会,突破考试难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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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书很不错,对司法考试很有帮助
  •   主观题少
  •   内容比较实用,较有收获
  •   有代表性
  •   相比乱序版,这个实用性更强,页面看起来也跟舒服,手感也很好
  •   三思后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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