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写 页数:469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简介:精要知识点,结合近年考题精选核心考点,关联法条,依据命题特点熟知法条内容,经典题及解析,真实感受试题难度全面了解命题规律,扩展题及解析,增加训练机会突破考试难题。
书籍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商法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昀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程序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的;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7.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农产品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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