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页数:12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作者简介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
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
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
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
译名对照表
文献目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它要:“进行干预,而不是形而上学”③。刑罚体系的正确配置问题,由此降低到了在技术层面的最优化问题,而任务履行的程度——至少在原则上——根据经验是能够证实的。④一种大体上带有科学烙印且面向未来的文化,它的精神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预防论的精神,因此,我们可以象征性地同意给予它一种十分重要的合理性预支。古典形式的预防思想,有消极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两种表现形式。从威慑潜在犯罪人出发的消极的一般预防,利用了冷静计算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的构想,对这种人来说,犯罪也是一种经济行为。这样一种精明的利益最大化,是由一种运转有效的刑法体系来加以清楚阐明的,即总的来说,犯罪是一种不利益的生活方式。第二目中将会进一步讨论这种观点。另一方面,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要遏制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特别预防,则利用了类似医学的术语;它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治疗“——在万不得已时——进行“无害化”。第三目里将会对这种论述进行批判性分析。
编辑推荐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是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之一。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