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力宇,孟唯 主编 页数: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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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最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内容进行系统串讲。本书将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应试内容加以归纳整理,找出相关的联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提纲挈领,融会贯通,使考生在纷乱的知识面前思路清晰,复习有序,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知识量。
本书集中反映了作者长期参与命题、阅卷和考试辅导的经验,涵盖了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的知识点和命题重点,串讲内容符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本书可以作为考生在复习中级阶段的用书,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中的内容。
相对于前版而言,本版删除了一些陈旧的、出题概率非常小的知识点,补充了新增的容易考查的知识点,特别突出了新增知识点中的重点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概述
第二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上)
第三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下)
第四讲 犯罪的形态之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讲 犯罪的形态之二(共同犯罪)
第六讲 犯罪的形态之三(一罪与数罪)
第七讲 刑罚的概念、目的与体系
第八讲 量刑
第九讲 刑罚执行与消灭
第十讲 刑法各论概述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二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三讲 侵犯财产罪
第十四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五讲 贪污贿赂、渎职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讲 民法总论
第二讲 物权
第三讲 债权
第四讲 人身权
第五讲 知识产权
第六讲 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七讲 侵权民事责任
第八讲 经典案例荟萃
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讲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讲 法的历史、本质、作用
第三讲 法的本体
第四讲 法律的运行
第五讲 法与社会、法治
第六讲 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 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 立法
第二讲 宪政制度
第三讲 行政立法
第四讲 刑事立法
第五讲 民事立法
第六讲 经济立法
第七讲 司法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1997年新刑法典规定的新型犯罪。“9·11”事件后反恐问题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对恐怖组织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加以遏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以或者主要以从事恐怖犯罪活动为内容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的,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结构上讲,应当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以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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