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贾林青  页数:331  

内容概要

  我国的保险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与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紧密相连。为此,本书的编写力求适应大家学习保险法的实际需要,以理解和研究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深入浅出地讲解有关的保险法理沦。同时,在保险法理沦的讲解中,穿插相应的保险实例进行必要的分析,解决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此外,为了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在每章中选取相关的资料或者知识点,予以阐述和介绍。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82年任教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博土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诲商法,破产法、律师业务等课程。多年来,重点从事商法、海商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研究,独立撰写或者与人合作了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有关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破产法的专业论文百佘篇,其中的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二节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索赔和理赔概述
  第二节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理赔的程序及其适用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上)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第十一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 交通工具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交通工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险种分类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农业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农业保险在国内外适用概况
  第三节 农业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十六章 工程保险合同
  第一节 工程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第三节 安装工程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合同
  第四节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八章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证保险合同
第四编 保险合同分论(下)
 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
 第二十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险种划分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二十二章 健康保险合同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险种分类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编 保险业法
 第二十三章 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业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和立法体例
  第三节 保险监管机关和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章 保险组织
  第一节 保险市场
  第二节 保险组织类型
 第二十五章 保险中介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中介制度概述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第二十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
  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与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四节 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范围更为广泛。在保险实务中,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常会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甚至出现保险人变更的情况。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约束力因合同主体的改变转移到新的合同主体身上,而对原有的合同主体丧失了效力。(1)投保人的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有可能变更投保人。比如,投保人死亡,就需要由新的民事主体作为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理论,应当由依法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接替为投保人。又如,投保人让与其债权给第三人,则该投保人基于债权人地位与其债务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可让与第三人。不过,投保人的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但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变更的除外。(2)被保险人的变更。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位有新增职工,需要参加人身保险的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加保手续,填具加保通知单。经保险人收到变动通知单后签发批单。如果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位有职工(被保险人)迁往异地或调离投保单位,其人身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直至保险责任终止时。若无法转移的,则可以保留在保险人处或办理退保,由投保单位填写退保通知单,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核对属实后签发批单。(3)受益人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故被保险人也可基于其独立意愿变更其所指定的受益人。不过,被保险人提出变更受益人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填具变更受益人通知单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签发批单方产生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4l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保险人的变更。对保险人而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尤其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合并、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变更。对此,我国《保险法》第92条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经协商或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向其他保险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其成立后需存续一定时间,在此保险期间内如果某些情况发生变化,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就是在保持原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例如,保险财产坐落地点、用途的改变涉及保险财产所面临危险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则更具经常性,具体概括为缴费方法的变更、缴费期间的变更、保险金额的增加减少、保险期限的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具有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不得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不得有悖公序良俗,也应当符合《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还是内容变更,均需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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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内容很全面,对于要考保险法经济类的很实用
  •   学破产法,希望对学习有帮助。
  •   这本书好贵呀 还是帮哥哥买的 晚了一天
  •   法学专业教材,好!
  •   做保险的专业人士应该看。
  •   帮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买的,回复说非常有用,很专业,赞一个!
  •   做了摘抄,好好好好好
  •   不错的一本保险启蒙教本,其实,我是想买一本保险法条例的
  •   买回来看了几节,希望以后新鲜的案例在多点,对于案例的评析更丰富一些,不然让读者印象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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