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解读及历年试题汇编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硕联考用书编写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法硕联考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658  

内容概要

  《2012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解读及历年试题汇编》主要内容包括:2012年大纲变化解读与新增加知识点解析及自测、2000-201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2010-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

书籍目录

2012年大纲变化解读与新增加知识点解析及自测第一部分 刑法学第二部分 民法学第三部分 法理学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2000-201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课试题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试题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附录:2010-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试题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试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29.多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行为。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2)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③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④造成单一的结果。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3)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4)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侵权视为共同侵权的形态之一。教唆、帮助侵权的类型包括: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理解教唆、帮助侵权行为时,应当注意三点:第一,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教唆人、帮助人不知道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注意:此时监护人的责任仅仅是“相应”的责任。第三,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1)概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二个以上的主体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彼此之间无联络或者结合关系。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谁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方面,也许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许是多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究竟如何,无法确定。3)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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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绝对是最好的真题汇编,讲解详尽
  •   之前在书店已经大体翻了一下,因为用的是旧版的指南,所以对于大纲变动的许多内容都不知晓。觉得很用必要买。果然很实用,后面附了历年的真题和讲解。书是正版的,质量当然很好。物流也很满意。
  •   内容很详细,通俗易懂,问题解析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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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的早了,比现在贵了十元~~~~相当于邮费了~~~~~~唉~~~~~~~~除了书的书皮看起来不像正版,其他挺好的~~~~~~~加油~~~~~~~~
  •   人大的书,很权威,很精准。
  •   除了书皮是光滑的不同于配套练习等是凹凸印的之外,纸张及内容都很好。今年大纲变动很大,书上基本都有体现,而且还有相应知识点习题,对于真题更是市场上公认的最好的法硕真题书,没有之一。百忙之中抽时间上网给卓越评价下,也算攒人品了,卓越你们可要祝福我考上哦!
  •   卓越不错,每次的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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