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魏敬淼 页数:225
内容概要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法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主干课程,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重较大,占据着商法的半壁江山。为满足多数法学院校的实际教学需要,在学生实现法律职业人的道路上能够助推一把,作为长期站在本科教学讲坛与司法考试辅导一线的教师,总结多年的本科教学经验与司法考试辅导的感悟,兼顾本科教学对知识体系化、理论化的要求,司法考试的特点、规律与发展动态,以及国家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门人才在专业技能、实务能力上的要求,笔者精心编写了本教材。
作者简介
魏敬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优秀教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公开出版《商法、经济法》、《中国经济法》、《金融法》、《证券法》、《税法原理》等多部专著与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人格
第一节 公司人格的取得
第二节 公司人格要素与人格表现
第三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条件
第三节 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节 公司设立程序
第五节 公司设立效力
第四章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与公司社会责任
第一节 公司的能力
第二节 公司社会责任
第六章 公司资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
第四节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第七章 股东出资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 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
第九章 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十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十一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收益分配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组织变更
第一节 公司合并
第二节 公司分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变更
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解散
第二节 公司清算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题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健全而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人性特征使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股东的财产区别开来。股东出资之后,不再对其出资与公司的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也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允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滥用情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属性表明公司的人格独立,股东的变更、破产或死亡均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存在,除非公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决定终止公司的人格,否则公司将永续存在。2.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性,不仅包括公司自身简单的盈利,还包括向其成员——股东分配盈利的内容。营利性使公司区别于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公司与信托一样,是一种中长期投资理财的制度安排。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来获取经营收益,公司为实现股东的投资目的,就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因此,公司不过是股东获得投资收益的工具而已,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公司的营利性已经受到社会责任理论的修正,公司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应当兼顾社会责任。公司不得以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追求利润;在不危及营利这一终极目标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适当从事一些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3.社团性。在传统民商法上,社团是与财团相并列的概念,社团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财团是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单独一人不能组成公司。随着一人公司被广泛承认,一些学者不再将社团性作为公司的特征加以坚持。笔者认为,对一人公司不管是完全承认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一人公司仅仅是公司中的少数情况,不能根本上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编辑推荐
《公司法》编辑推荐:1.“双师型”作者。该套教材编写者都是司法考试辅导业内赫赫有名的专家,同时也在知名政法院校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他们有着丰富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及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2.与司法考试相结合。该套教材在体例设计和内容安排上,注重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融合。3.简明清晰。该套教材体例简洁,语言清晰,注重阐述基本概念、理论与制度,不作过多的理论分析和观点评述,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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