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京平 编  页数:378  

内容概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刑罚的种类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十七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一种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实施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能按胁从犯处理。例如,甲荷枪实弹逼着乙去伤害丙,乙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被迫将丙打伤。这里,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而不能对其按胁从犯处理。第二,注意胁从犯的转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虽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参加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则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卖力,乃至成为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对于这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按主犯处理,属于由胁从犯转化而成的主犯。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具有以下特征:(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即使其行为客观上使他人产生了某种犯罪意图,也不能构成教唆犯。(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教唆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教唆他人实施后两种行为的,不能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以金钱、物质、女色或者其他利益引诱他人犯罪,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犯罪,以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利用封建迷信唆使他人犯罪等。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3)从对象上讲,首先,教唆犯的对象必须足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行为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之外的犯罪的,以及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属间接正犯,而不能成立教唆犯。其次,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犯的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犯罪意图,而为其出谋划策,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可按帮助犯处理。行为人将已有犯罪意图的人误认为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而进行教唆的,可成立教唆犯,属独立的教唆犯。再次,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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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版)》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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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是一本很好的教材,很易懂
  •   不错,就是调仓有点慢
  •   和我想买的 稍微大了点,估计是自己选的版本错误了
  •   大学时的选修课自己买的,还不错,内容、印刷都没啥问题。
  •   还不错 只是其中有一本折了。不过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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