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王作富|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页数:568
内容概要
作者对本教材进行了全面修订,完整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的修正内容,同时及时对教材第四版出版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予以必要的反映,并对教材的原有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了修改或者补充了需要阐述的相关内容,以使本教材更适合于刑法教学使用。
作者简介
王作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顾问。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绪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说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第四节 刑罚裁量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三节 数罪并罚
第四节 缓刑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二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3.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如果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就背离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本意,因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人基于伤害的故意,另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先后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4.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同时犯虽然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某一犯罪各有其故意,对于同一对象实施的也是相同的犯罪,但由于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基于各自的故意所实施的数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地发生火灾,甲与乙出于趁火打劫的目的,分别从不同方向、不同地点来到火灾现场,伺机进行盗窃活动。在本案中,对于甲与乙的行为不能视为盗窃罪的共犯,而只能以同时犯以盗窃罪分别进行处理。所谓先后犯是指二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甲于某日晚在一公园僻静处正准备强奸一名女青年,被某乙发现。于是某乙便冒充联防队员赶走某甲,自己对该女青年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案中,由于某甲与某乙属于先后犯,在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所以不能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只能分别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是指数人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特定的共同犯罪,但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就其原有共同故意的犯罪,固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就个别人所犯其他罪来说,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他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例如李某、王某共同强奸女青年孙某。王某强奸孙某时,发现她左手腕上戴手表一块,遂用暴力将手表抢走。李某对此则毫不知情。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就强奸罪来说,构成共同犯罪;但就抢劫罪来说,只能由王某负刑事责任。6.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因为,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如果事前没有通谋时,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前通谋的窝藏行为或包庇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具有共同的故意,则应成立共同犯罪。正基于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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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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