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编著 页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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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杨立新编著的《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2版)》用典型的民法案例,将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串起来,让刻板的民法原理和规则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让使用本教材的教师和学生能够把民法的条文、原理、规则变成生动的现实,做到民法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以案例指引进行民法教学,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既有形象、生动的说明,又有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改变过去民法教材那种以说教为主,过于重视理论体系和概念演绎的状况。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五章 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七章 物权法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十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一章 占有
第四编 债与合同法
第十二章 债与债权概述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第十四章 债的流转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十六章 合同流转
第十七章 合同责任
第十八章 有名合同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十九章 继承权
第二十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一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二十二章 遗产处理
第六编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章 侵权行为与一般条款
第二十四章 民事责任构成
第二十五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章 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十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是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依循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这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序。这就是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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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2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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