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曾宪义 编 页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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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简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和否定。
最后,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书籍目录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
新中国法学60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
沈家本的生活道路及其思想
古文字与中国传统法文化
传统执政理念和官箴文化研究
“法”字的起源
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
古代中国“刻石纪法”传统初探
察人辨恶——中国古代定罪量刑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量
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刍论——以军政问题为例
令人信服的论证与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仁治——孔子政法思想之原貌
论中国古代驿站的起源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汉代酷吏与法家思想辨异
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
旧中国天津法学教育考
清末变法中对检察机构的引进与设置
外国法律史专题研究
16世纪葡萄牙人东方文献中的中国法律述略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渊源探究
韩国积极主义违宪审查制论略
略论罗马法形式主义之成因
东亚国家将儒家和谐观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及启示——以日本、韩国为例
澳大利亚行政申诉庭制度研究
从继受到创新:美国法上“共谋与联合”限制贸易研究——以19世纪下半叶州制定法与判例为中心
海外学者的法律史研究
中国历代法制史(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解题
关于汉魏时代的“教”
现代英国普通法和医事法的兴起(1960—2010)
学子园地
法治理论的与时俱进——从儒家思想看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唐律疏议》“名例篇”看犯罪官员的特权适用顺序
《至正条格》研究管窥
论明清律例关系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浅论王艮早期启蒙思想
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功能——兼与现代相关概念的比较研究
指手画脚:洋夷竟称帝王师——以法权会议报告书及费唐法官报告书为中心
晚清公司法产生的背景条件浅析
穿行在巴山蜀水之间——记阿尔村羌文化保护项目志愿者之行
论西塞罗的至善主义法律观
船舶优先权的溯源与本意探微
大陆法系加害给付比较研究
学者访谈
允精允能 克勤匪懈——杨鹤皋教授访谈录
法史春秋六十载 教书育人不言倦——徐尚清教授访谈录
书 评
一部跨越百年的法律史书卷——读《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
缘何关注国家与法人:一个英格兰法特色的问题?——读梅特兰《国家、信托与法人》
近代法史研究论著整理
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成果一览表
中国法系论
法家法律思想之研究
流刑之沿革及历代采用流刑之基本观念
《尚书》中的古代刑法
韩非法治思想之探讨——反对人治主义
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
2009年法律史论文索引
稿约
《法律文化研究》格式与注释规范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唐以后,随着碑石在国家机器运转和社会治理中的常态化,刻石布政布法逐渐形成了两种模式,即以圣旨敕谕碑为主的朝廷布政模式和以官禁碑为主的地方布政模式。宋元时期,朝廷布政模式占主导地位。以石刻进行朝廷布政,其源头可追溯至秦始皇的纪功刻石和秦二世的诏书刻石。唐以后,此类碑铭题额常见圣旨、诏、敕、榜等标识。唐代有太宗在比干庙所立《贞观诏》。宋代有徽宗的《辟雍诏》及高宗的《籍田诏》等。元代,敕谕圣旨碑遍布大江南北,其内容以保护儒学、佛教、道教、景教等寺观产业和减免僧道赋税差役等为主。如元代为山东曲阜颜庙颁布的《保护颜庙圣旨禁约碑》载明:“孔子之道,垂宪万世,有国家者所当崇奉。曲阜林庙,上都、大都,诸路府、州、县、邑庙学、书院,照依世祖皇帝圣旨禁约。诸官员使臣军马,毋得于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亵渎饮宴,工役造作,收贮官物。其瞻学地土产业及贡士庄田诸人,毋得侵夺……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治罪。须至榜者,右榜晓谕。”明崇祯皇帝时,为保护孝陵林木风水,曾敕令刻立《禁约碑》:“国初刊有榜文,大彰明禁。无奈年久迹湮,法弛人玩。或过陵不敬,或剪伐树株,或开窑烧造,或采取土石,因而凿伤龙脉,妨碍风水。巡缉官军,足迹不到,晨昏洒扫,视为虚文……合行再申禁谕,勒之碑石,以垂永久。今后大小官员军民人等,敢有仍前不法,故违明禁者,即据实指参,按律处以极刑,决不轻贷。昭告中外,咸使闻知。”到了明清时期,在刻石布政中,地方官员成为主导力量。以他们名义颁刻的法规碑和官禁碑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一改元朝时圣旨碑风行天下的面貌。刻载于碑石上的地方法规或条令,多以谕、示、禁令等为表现形式,如明万历年间山西《介休县水利条规碑》和《太原水利禁令公文碑》,清康熙四十年安徽的《治河条例碑》,以及乾隆五十二年《苏州府示谕整顿苏郡男普济堂碑》和咸丰五年《苏州府示谕敬惜字纸碑》等。其内容或就某种专门问题因时制宜而制定若干规则,或为某些事项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有约束性强、针对性明显、内容与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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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第6辑)(2010)》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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