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编 页数:180
内容概要
这是万国学校第十年推出大纲增删分析,也是《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的第五版。自从2007年该书出版以来,每年帮助全国数十万考生掌握最新考点,为通过司考加油。
为了全面呈现2011年度司法考试的新点所在,《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将大纲新增内容与新增法规解读融为一炉,分前后三编:第一编为新旧大纲内部比较及说明;第二编为最新增补法规、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编为新增考点的配套测试题。
书籍目录
大纲、教材、法规变化综述
第一编 大纲及教材变化解读
理论法学: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经济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国际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国际私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国际经济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刑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刑事诉讼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民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商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民事诉讼法:大纲、教材及法规变化解读
第二编 新增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编 2011年新增考点配套试题
理论法学
“三国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民法
商法、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按照关联性规则,侦控、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一般而言,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2)类似行为。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3)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4)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但是,上述证据不具关联性也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证据的关联性一直为我国证据法理论所强调,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的精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36条第1款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该规定表明,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法官有权依职权不予调查,从而防止诉讼争点的混乱和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该规定要求,当且仅当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时,法庭才允许其进入法庭调查,对无关或重复的证据,法庭可以不予采纳。《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在第6、23、24、27、29条,又分别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的关联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着重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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