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学鹿,范健,吕来明 页数: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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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商法作为法律,在我国它是崭新的立法领域,受到了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商法作为法学,在我国它是崭新的研究领域,吸引着越来越多人士的学习和研究。《商法学》在世纪之交出版,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希望它在培育现代法律人才,普及和传播现代商法,尽快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商法学》立足中国,但不局限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商法,需要创新,需要研究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商法的科学体系、商法发展的规律性,这就有必要借鉴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科学的国外先进的商法制度,力求尽快实现中国商法的现代化。但是,《商法学》在适当介绍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原理时,目标放在探索中国的商法,不是简单地照搬外国商法,而是着眼于中国国情,力求“洋为中用”,以期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商法体系的及早建立。《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现代化的象征。我国也应有标志我国现代化的、人类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我国的“商法典”。因为,21世纪是商法的时代。
作者简介
徐学鹿,教授,陕西汉中市人,195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现在北京工商大学。1981年到北京商学院任教后,首创新中国第一个商法教研室、商法本科专业、商法方向硕士点,设国内首家商法研究所,于1986年出版新中国第一部联系国情的著作《商法概论》,主编第一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商法学》,《商法学》是新中国首本获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著作,由17本商法著作构成的系列丛书是新中国目前未曾有过的商法巨著。在商法教研中坚持创新商法理论,以学者的品格,以顽强的毅力和锲而不舍的治学精神,对商法的基础理论作了全方位的研究。商法——现代商法——和谐商法,记录了他在此领域长途跋涉的足迹。多项商法方面的作品获奖,并获内贸部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法的基础理论
第三章 商法的演进
第四章 市场交易主体
第五章 市场交易行为
第六章 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方法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八章 公司基本制度
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章 公司债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五章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十六章 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七章 证券的发行制度
第十八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第十九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二十章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编 破产法
第二十二章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三章 破产范围与破产原因
第二十四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章 破产管理人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章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八章 重整与和解
第二十九章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三十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三十一章 票据制度通则
第三十二章 汇票
第三十三章 本票与支票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十四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三十五章 保险合同通则
第三十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我们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从一问世开始,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明确的,即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起源于具有偶然性质的商品交换。后来发展为经常性的商品交换。无论是偶然性的商品交换还是经常性的商品交换,都需要建立一定的交换规则,这些交换规则,开始表现为交易习惯,后来成为习惯法。非常明显,这些规则规范的内容正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在现代市场交易条件下,虽然市场变为世界性的大市场,通过互联网交易双方的距离几乎等于零,生产要素新组合使得市场交易组织和市场交易行为不断创新,但是,商法与时俱进地调整着这些新的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市场交易关系。(二)将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市场交易关系的意义1.明确、没有歧义。衡量法律调整对象是否明确,会不会产生歧义,其要点是:一是这种社会关系是不是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社会关系;二是这种社会关系是最重要的,体现并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三是这种社会关系必须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市场交易关系”这一调整对象,既是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社会关系,又是一种重要的,体现并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这种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具体而明确。因此,商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市场交易关系,既不会发生歧义,也不会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产生交叉、重叠;和“商事关系”相比,具有明确性。2.通俗易懂。市场是众多微观主体——一商人进行交易的场所。经过抽象界定的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称。作为规则的商法与市场的关系是“毛”和“皮”的关系。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是一个通俗易懂的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不仅通常的买卖被称为交易,而且现代市场中的保险交易、票据交易、期货交易、证券交易、信用证交易、外汇交易、网E交易等一系列交易,对一般百姓来说,不陌生、不费解。如果将商法调整的对象界定为“商事关系”,但由于“商事”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含义明确的词汇,“商事关系”自然不为广大群众所亲和、所理解。3.具有实践性。商法的规则来自于市场交易实践,实践是产生商法规则的基础,商法具有强烈的实践色彩。“市场交易关系”一词.本身具有实践的含义:“市场”体现了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处所是在市场环境之下,“交易”一词则体现了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实践行为。因此,“市场交易关系”一词诠释了商法的实践性。例如,商法调整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同关系,市场交易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关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具体关系,具有鲜明的实践性。4.具有永久开放性。市场交易的开放性表现是多方面的,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明。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财货交易。时至今日,就交易形式而言,有商品交易、技术交易和服务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有产品交易和产权交易,有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有进口交易和出口交易等。就交易的市场而言,从集贸市场到区域市场,从全国性市场到国际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这种开放性的态势,使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具有永不衰竭的活力。“市场交易关系”的内涵,能够随实践中市场交易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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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3版)》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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