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进 编
内容概要
本书是黄进教授任会长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而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正式建议稿,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集体成果。该建议稿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终通过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其直接来源有二:一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二是2002年12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此基础上,建议稿的起草还尽可能广泛地参考新近国外立法及国内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及说明》的整理、出版对于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黄进,男,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1993―1994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0年),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和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讲习班学员(1986―1987年);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
书籍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
Proposed Draft of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条文说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的出版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第六十二条(住所的冲突)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所为住所。如果住所均在外国,以与产生纠纷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惯常居所为住所。自然人惯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现在居住地代替。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营业所及其冲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经营活动的场所为营业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为准。第二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六十五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第六十六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被宣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也可以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或者对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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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及说明》为中国法评注与适用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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