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法硕联考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330 字数: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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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本书的出版往往有它的机缘,而本书的机缘在于一次和考生的简单谈话:一个准备法硕考试的“非法本”考生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法律有那么多类似的概念,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它们到底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某一个日常用语的词汇在法律中变成了不同的意思?如“善意”本来是“好心好意”,而在法律中竟然是指“不知情”。法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理解的词汇,如“给付”、“预期违约”等概念。以上的所有困惑汇成一个问题:法律中那么多概念我该怎么去撑握?于是,本书的作者们就有了一个简单的想法,希望通过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其关系进行梳理,出版一部类似“简明法律词典”的辅导书,解决“非法本”考生的困惑。比如,使日常词汇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明确化,如“故意”;对法律中许多约定俗成而外行人很难一下子理解的专业性词汇,如“无因管理”,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本书的目的,就是让所有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非法本”考生在遇到陌生词汇时,从本书中能找到它的基本含义和背后的法律意义。
本书作为一本“微缩的词典”,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学入门“指南”,可使“非法本”的考生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法律硕士联考中的核心概念和关键词,从而为进一步的
书籍目录
刑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刑法学分论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附录:法学大纲词条增补
民法学
法理学
中国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1从犯的类型与处罚:(1)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2)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二者是相对而言的,在共犯中,只有主犯(须为2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不可能存在。(3)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分及对胁从犯的处罚:(1)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参加犯罪是否被动。胁从犯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或暴力威逼下非自愿参加犯罪,具有被动性。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2)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教唆犯的成立条件、认定与处罚:(1)教唆犯的认定:在主体上,须对象适格,即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且对象较为特定,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教唆他人犯罪,并希望或放任。(2)教唆犯的认定:对教唆犯,应按他所教唆的罪定罪,无教唆罪。需要注意:刑法分则如果对于某些煽动、教唆类的行为单独设罪,则不再定该有关犯罪的共犯。(3)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4)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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