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编
内容概要
《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主要内容简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1996年首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8年首期面向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以来,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形成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两个渠道招生的培养模式。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政法部门和其他部门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其招生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统一部署。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开展以来,中央政法各部门都将这种教育形式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之中,作为完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主要工作渠道。自1998年起每年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阶段,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个政法部门都联合发出招生通知,进行统一的动员和部署。为保障这一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学位办规定,各培养单位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中,应确保政法系统考生的录取比例为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80%。自1998年至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总计招生4万余人,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书籍目录
法理学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法学概述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第二章 法与法律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第三节 法律作用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第三章 法律渊源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第三节 法律效力第四章 法律要素第一节 法律概念第二节 法律规则第三节 法律原则第五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第三节 法律关系演变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减免第三节 法律制裁第八章 法律演进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发展第九章 法律价值第一节 秩序第二节 利益第三节 人权第四节 自由第五节 正义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第一节 法制第二节 依法治国第三节 法治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第二节 立法程序第三节 立法原则第四节 法律体系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第二节 司法权的特征第三节 司法独立原理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伦理第四节 法律职业制度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第一节 法律推理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第四节 法律与和谐社会中国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结构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节 宪法关系第五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 国家性质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第三节 国家政体第四节 选举制度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节 国务院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 宪法监督第一节 宪法监督概述第二节 宪法监督体制第三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国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第三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唐法律制度第二节 宋朝法律制度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监护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七章 时效第一节 时效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九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 相邻关系第五节 共有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十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地役权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抵押权第二节 质权第三节 留置权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 不当得利第四节 无因管理第十三章 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第十四章 人身权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身份权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第五节 法定继承第六节 遗嘱继承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别及承担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章 犯罪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第四节 犯罪主体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五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第九章 量刑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 量刑情节第三节 量刑制度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 减刑第三节 假释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二十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案件的事实与程序的事实,客观的真实与程序的真实,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我们知道,检验客观的真实的方式与途径有许多,诸如证据的充分。我们固然希望结果得到直接的支持,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发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既然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那就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虽然对判决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理由相信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只要是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其结果就应当被视为合乎正义的。四、对立意见的交涉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①,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当事者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达到集思广益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西方古老的“正当程序”的原意就包含着“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原理,后来发展成为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如果程序并没有分化为对立面的设置,则交涉无从谈起。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这种意见的发表形式就变质了。以审判为例,其最突出的外观形态是矛盾的制度化,问题以对话和辩论的形式处理,容许互相攻击,这使得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矛盾和冲突有机会在浓缩的、受到控制的条件下以另一种方式显露出来。当然,程序中的对立竞争并不排斥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立的各方仍然具有统一性。所以,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正当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作得最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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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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