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曙光 等主编 页数:843 字数:1159000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在职考生掌握考试大纲精要,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应试,本串讲按照在职法硕考试大纲要求的科目编排顺序分为五个部分: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和刑法学,各学科在考试试卷中所占的分值依次为60分、50分、40分、75分、75分,分数总计300分,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
从题型上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属于各学科必考题型,案例分析题仅限于对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论述题则针对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进行考查。
综观近几年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在职法硕的基本命题规律为: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不仅较为简单,而且属于重要的知识点。案例分析题有一定难度,一般而言,民法的案例分析题集中在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其中,合同法出题频率最高;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则集中在行为性质的认定、定罪量刑、处断原则以及重要罪名的考查上。论述题一般考查重要理论问题,且论述题的答案都能够在考试教程中找到。从论述题的考查对象上分析,法理学集中在法与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法治与民主、法制、法律意识、立法、执法和司法。可见,法理学论述题考查的范围比较宽泛。中国宪法学论述题集中在宪法理论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上。中国法制史论述题集中在西周、战国、汉、唐、明、清末、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上。
书籍目录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宪法监督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第二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六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七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时效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三章 合同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
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7.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1)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与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因此,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人单纯以毁坏航空器为目的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则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2)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不宜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1)划清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则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之一。③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2)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②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③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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