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王守智、 吴春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王守智,吴春岐 著 页数:299
内容概要
《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土地法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根据土地法兼具公私法性质而将土地法分论部分划分为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管理法两个部分;二是特别突出了土地权利法的内容,改变了以往土地法教材只重视土地管理法的传统;三是根据近年来土地管理的新发展,介绍了一些新的土地制度,例如土地储备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
作者简介
王守智,男,1954年1月生,北京市人。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兼任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会副主任、国际经济研究咨询中心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专门委员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从事立法工作,主持起草《测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主持《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组织起草多部关于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持研究国土资源体制机构改革、依法行政、资源管理相关课题。发表的主要论文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土地制度架构与土地管理改革历程》、《土地管理法修改基本问题研究》、《构建多元化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等。出版的主要著作有:《测绘法实用讲话》、《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释义》、《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读本》、《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等。吴春岐,男,1970年9月生,山东滨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师从著名土地管理学者叶剑平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人大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曾荣获2008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博士学位论文《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获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侵权法、公司法、不动产登记制度。主持省部级课题8项,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5部、教材3部、法律实务类书籍10余部。
书籍目录
第1章 土地法概述1.1 土地1.2 土地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1.3 土地法律关系1.4 土地法的渊源1.5 土地法的体系1.6 土地法的作用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2章 土地法的历史发展2.1 中国土地法的历史2.2 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土地法的发展历史及现状2.3 我国土地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3章 土地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1 土地法的指导思想3.2 土地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4章 土地法学4.1 土地法学的概念、特点和体系4.2 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对象和方法4.3 土地法学相关理论的发展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5章 土地所有权5.1 土地所有权概论5.2 国家土地所有权5.3 集体土地所有权5.4 土地相邻关系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6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6.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6.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6.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6.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6.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7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7.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7.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7.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7.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本章小结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第8章 宅基地使用权8.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第9章 地役权第10章 土地抵押权第11章 地籍管理法第12章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法第13章 耕地保护法第14章 土地整治法第15章 建设用地管理法第16章 土地征收征用法第17章 土地税法第18章 土地监察与督察第19章 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第20章 土地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因为土地法规范的主要是民法物权意义上的土地和行政管理法意义上的土地,这两个意义上的土地法律属性不同,应当分别讨论。1.民法物权意义上土地的法律属性及其特征土地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第一,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土地是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二,价值性,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可以被利用以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第三,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和土地的客观存在来支配土地的价值,而无须任何中介。土地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首先,土地能够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客体,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否则就不能被纳人民法的调整范围。土地,作为自然之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说土地能够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其次,土地能够为人类所控制或利用。在自然界中存在着很多物,但是有些物虽然存在,却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或利用,这类物就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而土地早在人类出现时就为人类所利用,一直以来都是处于人类的控制范围之内,当然土地中的一些自然现象仍然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比如地下岩浆等,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这些物也必将为人类所控制或利用。最后,土地能够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和排他享有。作为物权的客体,土地作为“物”,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和排他享有,这一点就可以将“物”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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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为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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