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辉 页数: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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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人格权法是当前的显学。《人格权法论》的独特之处址,在遵循作为体系书面必备的关于人格仪法学架构及具体制度的完整闸述的同时,力图展示民法学界迄今为止关于人格权法立法和研究的相关背景及学术争议,当然也包括作者自己在这些问题上的见解和评析。若干专题式的篇章展示了作者在理论聚焦及社会热点问题上的深入思考,以及民法学与其他学科对话意义上的努力;而大量域外法理论及判例的介绍,也给读者提供了较为宽广的比较法视野。
作者简介
姚辉,属龙,处女座。祖籍浙江绍兴,出生于江西南昌。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及《判解研究》杂志执行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及人格权法。
书籍目录
第1章 人格概述
1.1 词源
1.2 人格的多维界定
1.2.1 哲学上之人格概念
1.2.2 心理学之人格概念
1.2.3 社会学之人格概念
1.3 人格的法学含义
1.3.1 三种含义
1.3.2 衍生意义
1.4 人格与权利能力
1.4.1 权利能力概念溯源
1.4.2 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第2章 人格权观念的发展形成
2.1 人格权观念的提出
2.1.1 总说
2.1.2 以人格为基础的人格权观念
2.2 罗马法上之人格制度
2.2.1 人的三个术语
2.2.2 人格的内容
2.2.3 小结
2.3 民法法典化后的人格权制度
2.3.1 法国民法典
2.3.2 德国民法典
2.3.3 瑞士民法典
2.3.4 日本民法典
2.3.5 英美法
2.4 历史的检讨
第3章 人格权的构成和属性
3.1 人格权的定义
3.2 人格权与法律关系
3.3 人格利益
3.3.1 权利与利益
3.3.2 人格利益的分类
3.4 人格权的属性
3.4.1 专属性
3.4.2 支配性
3.4.3 非财产性
3.4.4 法定性
第4章 人格权的周边
4.1 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
4.1.1 人格权的宪法维度
4.1.2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4.1.3 基本权利视野下的民法人格权
4.2 作为法典独立篇章的人格权
4.2.1 人格权法与民法典
4.2.2 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关系
4.3 作为人身权的人格权
4.3.1 从梅因开始
4.3.2 身份权
4.3.3 身份权与人格权
第5章 人格权的主体
5.1 自然人
5.1.1 概说
5.1.2 胎儿的保护
5.1.3 死者人格利益
5.2 法人
5.2.1 法人人格之源起
5.2.2 法人人格之本质
5.2.3 法人人格权
第6章 人格权的类型化
6.1 人格权类型的划分
6.2 法定人格权
6.2.1 自然权利论与法定权利论
6.2.2 生命权
6.2.3 健康权
6.2.4 姓名权、名称权
6.2.5 肖像权
6.2.6 名誉权
6.2.7 隐私权
6.2.8 婚姻自主权
6.3 发展中的具体人格权
6.3.1 身体权
6.3.2 著作人格权
6.4 争议中的若干权利
6.4.1 信用权
6.4.2 荣誉权
6.4.3 性自主权
第7章 一般人格权
7.1 制度由来
7.2 作为“基本权利”的一般人格权
7.2.1 宪法权利抑或民法权利
7.2.2 一般人格权的民法属性
7.3 作为框架性权利的一般人格权
7.3.1 一般条款及不确定概念
7.3.2 从权利到法益
第8章 侵害人格权的救济
8.1 人格权请求权
8.1.1 请求权通说
8.1.2 人格权的保护及其特点
8.1.3 人格权请求权
8.1.4 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及人格权救济的责任方式
8.2 损害赔偿
8.2.1 损害概念的梳理与抉择
8.2.2 人身损害赔偿
8.2.3 死亡赔偿金
8.2.4 损害赔偿的确定
8.3 精神损害赔偿
8.3.1 精神损害的概念
8.3.2 精神损害的判断
8.3.3 可救济精神损害的范围
8.3.4 慰抚金的确定
8.3.5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特殊问题
8.4 停止侵害
8.5 赔礼道歉
8.5.1 赔礼道歉的由来
8.5.2 比较法的观察
8.5.3 若干疑惑
8.5.4 宪法的视角:更大的问题
8.5.5 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6 其他责任方式
8.6.1 原状回复
8.6.2 以他人人格为代价得利的不当得利返还
第9章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9.1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基本问题
9.1.1 法律属性
9.1.2 人格权与财产权
9.2 比较法视域下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
9.2.1 德国
9.2.2 美国
9.3 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9.3.1 人格抑或财产
9.3.2 民事权利抑或商事权利
9.3.3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调整方式
9.3.4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限制
第10章 人格权的界限
10.1 概说
10.1.1 权利冲突
10.1.2 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
10.1.3 权利冲突的解决
10.2 隐私权与知情权
10.2.1 隐私权
10.2.2 知情权
10.2.3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0.3 表达自由与人格权
10.3.1 表达自由
10.3.2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以法源论为视角
10.3.3 媒体(新闻)侵权的判定规则
10.3.4 法律能否“规范”艺术:仅仅提出问题
10.3.5 新媒体语境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鸣谢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4)人格权说。此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以姓名与家庭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并在姓名上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利益。姓名权的行使是维持一个人的个性所必不可少的,其性质与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维持个性一样,所以姓名权为人格权。我们认为姓名权在性质上应为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第一,姓名权具专有性。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得由权利人抛弃。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学理上也一向区分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所享有的名称权。第二,姓名权具有非财产陸。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姓名权客体的姓名也不像财产权客体一般可以转让或继承。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姓名权正是以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姓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有紧密的联系。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署名权应包含于姓名权之中。所谓署名权,又称姓名表示权,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署名权既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真名、署艺名、笔名或假名的权利,也包括不署名的权利。署名反映了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实质在于通过署名的表象,反映作者的身份。故只有真正的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享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作者人格权”。署名权与姓名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假冒他人姓名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而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均妨碍了他人行使姓名权并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但是,署名权和姓名权作为著作权制度和人格权制度所分别确立的权利,在性质上仍然是有区别的。自然人均享有姓名权,但只有创作作品的人才拥有署名权。作为姓名权客体的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与自然人的生命共始终。署名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而作品是存在于作者人格之外的。而且,署名权可以由权利人抛弃、转让。侵害作者的署名权虽可能间接损害作者的名誉,却不一定直接侵害作者的人格。在许多情况下,侵害作者的署名权,并不一定构成对作者的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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