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陈瑞华 页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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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的第三个版本。本书在全面回顾和反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础上,讨论了这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基本理论范畴以及研究方法问题。本书对支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四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讨论了刑事诉讼的宪法基础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生制裁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本书还结合新近兴起的量刑程序改革和刑事和解运动,提出并论证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那就是量刑程序的独立性理论与合作性司法理论。本书倡导一种从经验到理念的研究方法,也就是从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制经验中提出概念,总结出制度形成的规律,并进行适当的理论概括和抽象,然后,尽可能地将作者的理论与中西方相关的主流理论进行学术上的对话。
追求法学理论的创新,而不是简单地推动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这是作者的基本学术志趣。
作者简介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任教。
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反思
一、研究方法
二、理论体系
三、两种法律传统的冲突
四、制度成长的逻辑
五、证据法研究的困境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回顾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三、刑事诉讼目的
四、刑事诉讼构造
五、刑事诉讼阶段
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七、刑事诉讼主体
八、刑事诉讼职能
九、刑事诉讼客体
十、刑事诉讼行为
十一、结论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宪法中的被告人权利
三、缺乏宪法约束的刑事诉讼法
四、不受宪法限制的司法解释
五、程序性违法的治理与宪法性权利的缺位
六、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基本课题
第四章 程序正义理论
一、程序与程序的正当性
二、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的分析
四、程序正义与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
五、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必要性
六、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七、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形态的关系
八、程序正义的基本构成要素
九、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十、程序正义的限度
第五章 程序性制裁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性制裁的基本模式
三、宣告无效:程序法的独特制裁方式
四、为什么要选择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
五、程序性制裁的局限性
六、程序性制裁的未来
七、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
第六章 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三、“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
四、“流水作业”构造的负面后果
五、可预期的诉讼构造改革
第七章 刑事审判前程序的整体构造
一、引言
二、刑事审判前程序之简要比较
三、中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四、中国刑事侦查程序的构造
五、中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主要问题
六、走向一体化的审判前程序
第八章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一、引言
二、量刑信息与定罪信息的不一致性
三、诉权对量刑裁判权的制约
四、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五、作为独立辩护形态的量刑辩护
六、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
七、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八、结论
第九章 对抗性司法与合作性司法——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帕克和格里菲斯的诉讼模式理论
三、对抗性司法及其局限性
四、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
五、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
六、私力合作模式
七、一种新的合作性司法哲学
附录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一、引言
二、从对策到解释
三、基本的问题意识
四、实证方法的引入
五、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
六、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
参考文献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近年来,这种通过援引大陆法理论来建构起来的“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行为”理论,尽管在形式上显得逻辑严密,并具有一定的法理思辨意味,但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的创新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其实,这种源自民法理论的概念和范畴,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品格是格格不入的,当然也就没有特强的说服力。从本质上看,刑事诉讼法是一种公法、程序法,也是人权法,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适用法。这种基本品格决定了那种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很难直接适用于这一学科的研究之中。例如,对于诉讼主体理论,仅仅研究诸如“诉讼权利理论”、“诉讼行为能力”等问题,或许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还会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却没有太大空间。其实,刑事诉讼法学所要解决的不是什么诉讼能力的问题,而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裁判者之间的平等交涉和理性对话的能力问题。又如,对于诉讼客体理论,仅仅研究诸如“公诉事实的单一性”、“公诉事实的同一性”等问题也是没有太强针对性的,在这一领域中,刑事诉讼法学所要研究的恰恰是公诉对裁判对象和范围的约束问题,也是如何限制法院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审判和处罚的问题。再如,所谓的“诉讼行为”理论,研究诉讼行为的分类、成立条件、生效要件等问题,其核心理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过于注重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问题。然而,刑事诉讼法学所要面对的主要不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而是侦查行为、公诉行为和裁判行为成立的要件问题,特别是在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裁判行为实施之后,司法机关如何为其确定“制裁性法律后果”问题。迄今为止,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集大成者,刑事诉讼的诸多理论概念和范畴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普遍重视,它们被置于法学教科书的显要位置,被奉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或者“原理”。一些年轻的学者更是沿着学术前辈的思路,将这些理论范畴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或者作为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突破点。然而,这种研究主要属于对大陆法相关理论的回顾和总结,而很少能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提出具有学术解释力的理论来。而教科书中所记载的那些“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除了向读者介绍学术动向或者提供学术资料以外,还能有多少实质性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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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3版)》是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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