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法律顾问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大文 主编  页数:287  字数:253000  

内容概要

  法律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了,当您遇到纠纷的时候,是否迫切希望了解一些与纠纷相关的法律矢口识来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就是为了满足您的迫切需要而做的!
  本套书每本都包括“问答”、“案例”、“法律法规”等部分。“问答”部分告诉您基本和全面的相关法律知识,解答您心中的疑问;“案例”部分选取实践中多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您可以寻找和您遇到的纠纷相似的案例重点阅读。
  本套丛书的作者或者是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并对法律实务谙熟的法律专家,或者是律师界资深的律师,保证您获得的是一流的、最实用的维权知识和方法!

作者简介

  杨大文,男,1933年4月生,江苏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参与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和相关工作,编著出版了多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除教书育人五十余载外,还办理过若干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事务,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一代名师。

书籍目录

问答篇
 第一章 结婚
  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法定的条件?
  2.如何理解法定结婚条件中的结婚合意?
  3.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
  4.什么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5.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6.《婚姻法》对法定婚龄有何规定?
  7.末达晚婚年龄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8.男女年龄差距大小是否会影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9.在校大学生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能否登记结婚?
  10.什么是一夫一妻制?
  11.何种亲属关系法律禁止结婚?
  12.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亲家之间等姻亲能否结婚?
  13.表亲能结婚吗?
  14.《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何规定?
  15.哪些是目前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16.有性生理缺陷不能为性行为者要求结婚应如何处理?
  17.结婚登记应如何办理?
  18.男女双方均在外省市打工和生活,能否就近办理结婚登记?
  19.持有户籍证明不带户口本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20.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证能否请人代为办理?
  21.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22.军人结婚登记需要部队同意吗?
  23.监狱服刑的人员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24.对在我国内地办理的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有哪些要求?
  25.对在我国内地办理的涉外结婚登记有哪些要求?
  26.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能否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27.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28.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9.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内地后是否还需要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30.只同居不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31.先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32.同居男女一方死亡的,能否补办结婚登记?
  33.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成员吗?
  34.同性恋者能否结婚?
  35.变性人能否结婚?
  36.婚前财产是否一定要办理公证?
  37.《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规定?
  38.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9.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有期限?当事人已死亡还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40.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1.《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4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4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异同?
  44.对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5.对县(区)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6.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以什么方式提起行政复议?
  47.隐瞒已婚事实骗取结婚登记有何后果?
  48.办理假的结婚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案例篇
法律法规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所谓结婚合意,是指男女当事人双方对结合为夫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将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人本人,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侵害,为结婚自由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语,应作全面的理解。《婚姻法》第5条中的上述表述是十分严谨的,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的同意,这就排除了来自第三人的干扰;是完全自愿而不是违心的允诺,这就排除了各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父母、亲友等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当然可以就婚事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否采纳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划清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合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始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因此,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因患精神疾病而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二是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是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以法定的方式作出。我国《婚姻法》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通过登记予以确认。在其他场合所表示的结婚合意,并非这里所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合意,只能视为关于成立婚姻即订婚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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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分析的比较好,适合需要的人。闲读怕是读不下去
  •   实用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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