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英)西蒙娜·拉蒙特-布莱克|译者:韩立余  页数: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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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我编写一部双语教学用的导读教材。出版社提供的教材就是这本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当时对该书的感觉是篇幅恰当、浅显易懂,比较适于做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但随着对该书阅读的深入,自己竞喜欢上这本书了,情不自禁地要向中国法学学生强力推荐这本书。  相比对宪法、民法和刑法的熟悉,中国法律院校的学生普遍对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经济法)感到陌生,主要原因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这方面的内容。国际贸易法涉及许多国际规则,需要从跨境这一角度思考问题,这种情形要求学生改变国内法的惯性思维模式。另外,国际贸易法是一门交易法,其框架围绕交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较具体,这与民法或刑法的完整体系和逻辑结构又有不同。因此,国内教授国际贸易法或国际经济法的教师,也普遍感觉需要在教材上下工夫,协调好内容繁杂与知识体系的问题。许多教师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适合教与学的最佳方法。其目的很明确:要让学生既掌握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结构,又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基本规则,为学生今后实际处理国际贸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而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这本教材正符合这一目的。加上中文导读,学生可以在英语和法律方面双丰收。  正如本书作者所言,该教材的目标是“用浅显的语言介绍和澄清”国际贸易法的相关问题。其读者对象是国际贸易法的初学者。教材的重点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框架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不是提供过于详细的、深奥的、容易引起迷惑的内容。可以说,本书就是一块敲开国际贸易法这一知识宝库的敲门砖,打开这一宝库的金钥匙。一旦进入这一宝库,如何寻宝、寻何种宝物,则由寻宝者自己去决定了。为实现这一目标,作者在全书结构和逻辑性上进行了恰当的安排。  全书共包括8个部分和1个附录。核心内容是第2部分到第6部分。但其他部分也非常重要,它们为进一步应用所学知识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帮助。其中,第7部分是案例分析训练,这一部分正是国内学生所应加强的。第8部分提供了进一步阅读的内容,既包括教材,又包括法规;既包括学术文献,又提供了网上资料;既包括一般学习资料,又提供了实际执业所应了解的大师级著作。而附录部分则提供了国际上常用的标准合同和相关文书,一方面提供了得之不易的珍贵资料,另一方面提供了学习借鉴的珍贵指南。可谓是一册在手,运用自如,甚至可以称其为一部国际贸易法的“葵花宝典”。  就本书的核心部分来说,作者采用了多种方式来表达相关内容。除一般论述外,作者还提供了加深印象的问题单、增强感性认识的图示、相关的经典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本。这些内容正是我们学习国际贸易法所不可缺少的,也为我们进一步深入阅读提供了索引和方便。在每一部分最后,作者还提供了思考题和供进一步阅读的材料。可以说,国内教材编写中使用的技巧,本书已经全包括了。这种安排也为教师和学生在规定课时之外进一步深入、拓展相关知识提供了可能性和灵活性。

内容概要

本书以英国法为主,兼述其他国际规则。国际贸易法属于商法的范畴,而英国商法源远流长。无疑,本书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商法内容和国际贸易法内容。同时,也应看到,书中有些内容是英国法所特有的,这些内容在使我们了解英国法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注意到其他法域或国际规则的不同情况。而这种情形,正是国际贸易法这一跨境交易法的特点。因此,本书既是国际贸易法教材,又是英国法教材,同时也可以是一部比较法教材。我们在使用时,应联系中国的相关法律,融会贯通。

书籍目录

英文原版书部分 Acknowledgements  List of cases  List of statutes      List of statutory instruments  List of conventions  List of abbreviations  Chapter l  Introduction    1.1 Aims of this book    1.2 How tO use this book      1.3 How tO research the status of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1.4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apter 2 The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2.1 Introduction to sale of goods    2.2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overview    2.3  International trade tems:ex works    2.4  International trade tenns:delivered duty paid    2.5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2.6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free on board    2.7 Standard term contracts arid common contractual clauses    2.8  Consequences of breach of eontractual obligations    2.9  Remedies of the buyer    2.10  Remedies of the seller    2.1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2.12  Revision and further reading  ……中文辅导部分

章节摘录

  4.2.4.4 与托运人义务有关的船东留置权  根据普通法,船东对运载的货物享有占有留置权,该留置权对同一运输合同同一航程的同一收货人的货物行使。在下述货款没有支付之前,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货物:交付时应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船东为保护和保存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只要船东适当交付了货物,船东即丧失了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实践中,这一留置权可以通过明示协议延展到普通法规定限制之外。例如,除已经提到的费用之外的收费、授权船东通过拍卖货物实现留置权。  4.2.5 运输单据下的权利转让与责任: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与实施《海牙维斯比规则》的1971年《货物运输法》并不冲突,它只是替代了1855年《提单法》。1992年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根据普通法,运输合同通常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除非托运人明确以收货人的代理人行事)。在收货人或被背书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的相对关系。然而,一旦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或损失移转给买方/收货人/被背书人,他对货物的安全到达、运输合同的妥善履行具有极大的利益。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该利益都存在。为了能够提起侵权诉讼,收货人或被背书人在损害发生时必须具有货物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收货人或被背书人还必须证明承运人的过失。因而,侵权诉求并不容易确立。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填补了这一空白。  根据1855年《提单法》,运输合同诉权的法定转移,仅限于因提单的转移或背书已经获得货物财产权的第三方。因此,诉权对第三方的转移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才能够得以实现。“新的”法律赋予了提单项下的权利和责任,而不考虑财产权转移问题。与1855年《提单法》不同,1992年法并不限于提单,也包括了海运单和交货单。1992年法还涉及不能流通转移的提单,但由于不能转让,它们不属于该法的提单范围,而是作为海运单对待。  4.2.5.1 对承运人的诉权作为第三方的提单合法持有人,或根据海运单或交货单接收货物的人,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如同其为海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样。然而,在提单不再赋予货物占有权时获得提单,诉权并不转移,除非存在下面任一情形;第一,在提单不再是所有权凭证之前根据合同义务进行的提单转让;第二,占有提单是货物被拒收的结果。  一旦诉权转移给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原当事人或提单的中间持有人享有的诉权消灭。但应当注意的是,原托运人根据海运单或交货单享有的诉权不受影响。由于根据1992年法财产权和诉权不相关联,因而不是运输单据持有人的人可能承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单据的持有人可以代表另一人就该另一人承受的损失提起索赔。但他无义务这样做。  当交货单针对大宗货物的未确定货物时,根据交货单享有的权利限于交货指示相关的货物的权利,不涉及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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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全英文的国际贸易法教材,浅显易懂,几乎没有生字。后面还有韩老师的中文解读,很好的一本书。
  •   中文对比很关键
  •   国际贸易的好书,要读,专业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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