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陈金钊 页数: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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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解释学是一个综合性学科,虽然主调是规范法学,但不是封闭性学科,而是主动吸收来自价值法学、法律社会学、语言学、哲学解释学的营养。日本法律解释学就是在解释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嫁接”中得到长足发展的。林端教授指出:没有法史学和法社会学的法律解释学是盲目的,而没有法律解释学的法史学或者法社会学是空洞的,在两者的研究上要形成一种互动。近些年法律解释的研究偏重于对疑难案件的分析,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司法中存在的都是疑难案件。这就出现了“采样偏见”问题,给人造成法律和法律解释不确定、不客观的灰暗印象,规则怀疑主义就出现了。其实,疑难案件仅仅是审判活动一少部分,多数属于典型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在解决疑难案件的时候,会面临着诸多的考验,不意味着对方法的综合运用不能解决案件的疑难,只是需要更多的智慧。由于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意义的安全性存在着威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运用解释的原则与技术。
作者简介
陈金钊,1963年12月生,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法律方法论博士生导师,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方法与司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家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法律方法研究会会长。自1980年起先后求学于安阳师范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1990年至今,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0篇,出版有关法理学、法律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专著教材10余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当代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境遇
一、过度解释与权利(力)的绝对化
二、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遗忘
三、解释与反对解释的纠缠
四、解释与正确解释的辩思
第二章 对法律解释学的诠释
一、解释意义的常义回归
二、什么是法律解释学
三、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学
四、规范性的技术,还是选择性理论?
五、法律解释学是一种“解蔽”艺术
六、如何认识法律解释学中的艺术
第三章 法律解释(学)的对象
一、法律是解释的依据,还是解释的对象?
二、法律文本缘何成为解释的对象
三、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
四、解释者与法律及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法律解释(学)的特性
一、解释的独断性与客观性
二、解释的探究性与创造性
三、解释的循环性与自主性
四、解释的正当性、有效性及其语境
第五章 法律解释(学)的功能
一、自主整合与修复功能
二、信息交流与沟通功能
三、完善与发展功能
第六章 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法律规范与裁判规范
二、构建裁判规范的关键环节
三、事实类型与裁判规范
第七章 对法律规则解释的诠释
一、规则的重要性及解释姿态
二、规则的特性及作用的发挥
三、对法律规则的解释
第八章 对法律原则的诠释
一、法律原则对解释的指导与约束
二、对法律原则的阐释
三、法律原则的作用及意义
第九章 法律文义的释放
一、法律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重要性
三、概念在解释中是如何变化的
四、文义优先,还是法意优先?
第十章 目的融入判决的路径
一、复杂而不可缺少的目的查寻
二、如何甄别裁判规范所需要的目的
三、目的融入判决
四、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十一章 体系解释及其对判断的制约
一、法律体系与解释的系统性
二、体系观念作为法律解释的因素
三、体系解释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第十二章 理论对解释的影响
一、对理论法学作用的疑问
二、法学原理进入解释的途径
第十三章 价值(利益)对解释的影响
一、法律解释与价值评价的冲突
二、价值冲突与选择
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中的逻辑因素一
一、逻辑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
二、法律解释过程中的逻辑与经验
三、解释中的论证与推理
第十五章 法律解释的政治因素
一、政治与法律解释的天然密切性
二、如何减少政治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三、抗衡政治因素侵扰的“解释共同体”
第十六章 对法官解释与思维的反思
一、法律思维之内的法官思维
二、法官思维的外在矛盾
三、法官思维内在的矛盾
四、解释方法如何融入法官思维
第十七章 对法学家思维的追问
一、法律解释学与职业能力及执业能力
二、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
三、法律解释学的创新与发展
后记 法治论者的思想挣扎与选择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从立法者的设想看,法律规则是不需要解释的。因为在立法者看来,含糊的法律会破坏法治。“制定法的模糊性使得法院可以任意解释制定法并攫取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实际上将举证责任加到没有事先预见能力的公民身上。这又使法律不确定,将全体公民置于合法性模糊状态,对行为不能确定,不能遵守甚至不能理解法治。法官变成法律,随之产生人治。因此法治在模糊的制定法面前蒸发,代之以拳头。公民就必须服从他们往昔的代理人无拘无束的意志,如果有这种权力那么个人专制就产生了。模糊的法律还造成另一种堕落,即司法实体变成立法实体,违反分权原则。只要法律是模糊的,法院就有超出适用法律的能力;可以广泛地决定其含义。”⑥法律规范的清晰、确定对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立法者有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就是要尽量减少法官等解释法律的机会。法律被解释得越少就越能接近法治。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自然权利等语词的模糊为美国法院提供了无限的解释和修正权,这内在地破坏了法治。“各种解释有破坏法治之虞,而各种严谨的诠释往往赞成法治。”⑨对法律的解释,从个案中看很多是必须的也是正当的,但如果从长期或整体上来看对法治则是毁灭性的。法律规则的运用使得解释不可避免,但也不是都需要法学意义上的解释,文本性法律有它相对固定的含义。“法规的含义并不是‘来自于’它的语词。法规有一个含义,因为它是以语言写成的。法规是可以理解的——它告诉我们什么是禁止的——因为其中的语词的含义是清楚的。这种清晰性不是解释者的功劳,而是法规起草人的功劳。法规起草人在语言上较为熟练,正是这种熟练的能力,使法律可以为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提供清楚的答案。”⑩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清晰并不等于在所有情况下都清晰。我认为,必须重提理性与逻辑、规则与程序,在解释过程中要认真对待规则、程序,重视法律的规范与指引作用,这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规则与程序是法律贡献给法治的最主要工具。规则本身是人们思维理性化的重要标志。世上原本没有规则,但由于人们对行为的不确定性怀有恐惧,因而沿袭经验的做法以求得安全,最早的习惯规则就出现了。由于习惯规则的权威性受到了冲击,所以出现了成文的法律规则。人类对法律规则的认识与利用,也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古代“法”转变为“律”的事件可能是法制史上最伟大的事情。法最初的含义是罚,律代表了规则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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