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锦光 编 页数:265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内容概要
本书试图通过对一些行政案件的法理分析,一方面从一个侧面阐述行政法上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基本行政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对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案件进行分析、思考并从法理上去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本范畴 案例1:中国足协处罚案 案例2:李某诉全国牙防组案 案例3:全国首例状告公安机关非法查验身份证案 案例4:张某诉上海市B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5:某运输公司不服某公路检查站罚款案 案例6:杜某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受理纠纷案 案例7:M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案 案例8:郭某与保亭县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案例9:蔡某诉北京教育考试院取消考试成绩决定案 案例10:屠宰场不服市政府通告案 案例11:中国“非典”隔离的法律依据案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杨某诉A市交管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2:彭某诉某理工大学教育管理行政不作为案 案例3:张某诉8市公安局C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例4:成都双流机场路广告牌拆除案 案例5:武汉市以“赎买”方式取缔客运三轮摩托车案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四编 行政复议第五编 行政诉讼第六编 行政赔偿第七编 行政补偿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法理分析】行政主体是一个学理概念,法律条文中并不存在,具体而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由此,判断一个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其至少要满足三个要件:(1)权力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非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2)名义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措施。行政组织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行政机关,有些行政机关虽然事实上担任了从事具体行政活动的任务,但它们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局的法制科。(3)责任要件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由自身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需要由其他机关承担责任,则该行为主体只是被委托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产品认证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在某些特定领域,对产品进行认证是因为这类产品通常都需要满足特定的技术规范,抑或是某些中介组织就产品品质或规格对外作出的承诺。产品包装上出现这些认证标志,通常都会使得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初步的信任。消费者之所以信任类似于全国牙防组这样的机构作出的认证,大抵是出于对政府抑或是对中立非营利的中介组织的信任。而国家相关法律也对这类中介组织进行行为规范,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或服务。在本案中,全国牙防组作为消费者组织,其本身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全国牙防组在向社会推荐产品的时候,也未引入卫生部作为其权力来源。因此,对全国牙防组的行政诉讼并不符合我国关于行政主体的定位,超越了行政诉讼范围,故而不能成立。然而,这一行为所附带的效果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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