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志清 编 页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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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税收离不开法制,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和纳税人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与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强调并重视依法治税,并在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制体系健全;税收执法严格,税收征管机制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健全,设立了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税收执法环境良好,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等。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征管改革、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依法治税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立法取得进展,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二是税收执法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得到了加强;三是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打击税收犯罪的协同作战能力有所加强,一批涉税大案、要案被依法查处;四是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依法治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 税法作为调整和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法体系、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税法案例分析(第2版)》既是一部适用于高等财经院校财税专业以及经济管理和MBA、MPAcc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参考书,也是广大企业纳税人、中介机构以及税务机关的学习、培训的理想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杨志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先后发表学术著作20多部,论文60多篇。多次荣获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第1章 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1—1 南方电视机厂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2 工业企业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3 金星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4 副食品店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5 食品厂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6 东风食品厂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7 长风化工厂出口退税 案例1一8 苏园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9 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 案例1—10 苏阳集团公司出口退税 案例1一11 工商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 案例1一12 舒阳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 案例1一13 国营酒厂流转税 案例1—14 舒洋日用化妆品公司流转税 案例1一15 舒园电脑公司应纳增值 案例1—16 春风药厂税务处理 案例1一17 长红供销公司税务处理 案例工一18 财税大检查与账务调整 案例1--19 机电设备厂缘何毛利率骤降而产销量飙升 案例1一20 明光制药厂应纳增值税第2章 消费税案例分析 案例2--1 汽车制造厂应纳的“三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2—2 春风日用化妆品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3 清香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4 洪盛酒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5 舒阳化妆品公司应纳消费税 案例2—6 美达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 案例2—7 飞驰摩托车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8 古船汽车轮胎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9 鑫坛酒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0 长江酒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11 黄河酒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2 南风汽车制造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3 美丽化妆品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4 啤酒厂与歌舞厅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5 华泰外贸公司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6 红旗汽车制造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7 红胜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8 金坛金店应纳消费税 案例2一19 先红摩托车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0 香醇酒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1 13用化妆品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2 塔林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3 雨露化妆品公司与舒阳日化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4 天天化妆品公司应纳消费税 案例2—25 石林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案例2—26 药酒与冰醋酸的纳税案例 ……第3章 营业税案例分析第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分析第5章 关税案例分析第6章 资源税案分析第7章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分析第9章 房产税案例分析第10章 车船税案例分析第11章 车辆购置税案例分析和12章 印花税案例分析第13章 契税案例分析第14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第15章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第16章 税收征收管理案例分析第17章 税务行政案例分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4)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5)还应注意:对价外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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