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刑法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  页数:344  

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刑法》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知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本套图书根据新法规、新试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针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了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日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第四节 犯罪主体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第一节 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第二节 正当防卫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四节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六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七章 单位犯罪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八章 罪数形态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第九章 刑罚概说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章 刑罚种类第一节 主刑第二节 附加刑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第一节 量刑概述第二节 量刑情节第三节 量刑制度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第一节 减刑制度第二节 假释制度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序罪(2):走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第二节 普通罪名

章节摘录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精要知识点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精要知识点详解1.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主观要件指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和动机。2.犯罪故意(1)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个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2)故意的种类。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故意的认定。对犯罪故意的认定还应注意以下内容:1)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2)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的区别。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不是指单纯的某个因素。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的区别。(4)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行为并非合法,但行为人误认为合法的情况等。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本来不是紧急避险,但他认为是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宣告无罪。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有不正确认识。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如行为人将“药酒”给他人饮用,但是该药酒实质上是毒药,导致他人死亡,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2)行为人本打算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是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如打算将毒药给他人服用但认识错误而使用了盐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属于犯罪未遂。3)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韵发生,但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险性,不得定罪,例如“迷信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在甲、乙属于同一社会关系的情况下,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因为甲、乙属于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构成。如错把乙当成甲杀害。2)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两者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如行为人打算盗窃一般财物,而结果盗窃到的是枪支,应当定一般盗窃罪。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通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如行为人打算杀死某甲,却在黑暗中误将狗当成甲杀害的行为。4)误将犯罪对象当成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这种行为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行为人想杀死野兽,黑夜中却误将某人当野兽杀死的行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存在许多情况。例如,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实际上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外的另一行为所导致。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形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是刑法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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